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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向的哥索要30元 被判3年3個月

來源:瀟湘晨報編輯:保存2017-11-09 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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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向的哥要了30元,后果很嚴重

  一審以搶劫罪被判3年3個月;二審時辯稱只是敲詐勒索

  2016年4月14日16時許,一名正在吃面的男子被警察帶走。就在這一天的凌晨5時許,醉酒的他從出租車司機手上索要了30元現金。男子姓劉,他沒有想到這次行為,一審時法院以搶劫罪判了他三年三個月。

  收到判決書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昨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劉某的案子。如果判定為搶劫罪,劉某或將面臨三年多的刑期,如果判定為敲詐勒索,劉某則可能免于牢獄之災,庭審辯論由此展開。當天,該案未當庭宣判。

  案情:醉酒后強行索要的哥30元

  年近40歲的劉某是株洲茶陵縣人,一年前,劉某離開老家到長沙打工,白天送外賣,晚上在餐館幫忙,每月收入4000余元。

  2016年4月14日凌晨5時許,喝醉酒的劉某在雨花區左家塘街道曙光路附近攔了一輛出租車,打算去八一路找朋友。車行至左家塘街道“東方新世界”附近時,劉某給朋友打了個電話,但未接通。掛斷電話后,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劉某突然向司機梁某要錢,并拿走了梁某30元現金,之后劉某逃離現場。

  這一切都被車上的監控拍得清清楚楚。監控視頻顯示,劉某對梁某說,他是吸毒的,如果梁某不給錢他就要打人。劉某還揚言,如果梁某不給錢他會記住車牌號,以后還可以找到他打他。

  “大家都是出來打工的人,都不容易。”梁某說。視頻中,劉某向梁某要30元,梁某不同意,只愿給20元,“就當交個朋友”。劉某用臟話回絕。最終,梁某給了劉某30元。

  劉某離開后,梁某立刻報警。當天16時許,民警在雨花區左家塘街道曙光路一家粉店將劉某抓獲。之后,劉某親屬主動找到梁某,賠償了1000元,取得了梁某的諒解。

  雨花區法院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處罰。劉某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已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故判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這并不是劉某第一次因搶劫罪獲刑。一審判決書顯示,2004年9月24日,劉某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06年6月7日刑滿釋放。

  現場:辯稱自己并未動手搶錢

  “我覺得我的行為不是搶劫,而且我當時喝醉了意識不是很清楚,應該被判輕一點。”一審宣判后,劉某提起了上訴。

  11月8日上午10時許,劉某的案子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庭審開始前半個小時,兩名特殊的旁聽人員走了進來,步履蹣跚、白發蒼蒼,提著一個大塑料袋,坐在旁聽席上——他們是劉某年邁的父母。

  兩個老人坐在旁聽席上等待,劉某的父親一直低著頭,母親掩面哭泣,半遮住臉的手里攥著皺巴巴的紙巾。

  庭審開始后,穿著短袖的劉某被法警帶上被告席。“我是找出租車司機要錢,司機主動把錢給了我,我沒有動手把錢搶過來。”劉某承認當天發生的事實,但不認為當時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

  劉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應該定性為敲詐勒索。而劉某的敲詐勒索行為既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量刑起點,也沒有其他任何嚴重情節,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檢察官認為,劉某在凌晨五點半對出租車司機實施暴力脅迫行為,在常人理解下,凌晨作為吸毒人員的劉某一身酒氣在狹窄的出租車空間內,對梁某直接進行人身傷害威脅,具有可立即付出實施的現實性和緊迫性,是現實的威脅性迫使梁某不敢反抗而當場交出財物,劉某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本案并未當庭宣判。庭審結束后,劉某被帶出現場。坐在旁聽席的父母站了起來,其母從帶來的塑料袋中拿出厚棉衣,急匆匆追上去。劉某回頭和母親說了句“給我打點錢”。

  涉嫌搶劫還是敲詐勒索

  辯護律師

  他沒有當場采用暴力,只是言語威脅

  “劉某沒有當場采取暴力手段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的侵害,只是采取了言語上的威脅來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受害人的身體沒有遭受任何損傷,劉某的行為只是在精神上給受害人造成了傷害。”劉某的辯護律師說。

  該辯護律師認為,搶劫罪的脅迫特點是具有當場性,敲詐勒索罪的脅迫內容往往是在將來的某一時間付諸實際。劉某稱要記住車牌再找到梁某打他,劉某實施的威脅不是當場實施的,而是威脅梁某,將來他會在某個時間段對梁某實施侵害行為。搶劫罪侵害的是人身與財產雙重客體,敲詐勒索罪的侵害客體是財產,劉某的行為只侵害了梁某的財產。是受害人擔心被報復,主動交出財物,應該認定劉某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

  “雖然劉某的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但是不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該律師稱,根據湖南省實施的有關規定,敲詐勒索罪的量刑起點是4000元。

  檢察官

  他使用了言語脅迫行為,而非言語威脅

  對于該辯護律師的說法,檢察官持不同意見。

  “劉某在本案中,使用了一系列言語脅迫的行為,而不是言語威脅的行為。”檢察官說,言語威脅和言語脅迫,是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最大的區別。言語脅迫是不滿足要求,就會當場實施暴力,言語威脅是雖然有暴力行為,但是暴力行為是在將來某一時間可能實施。

  本案中,劉某對梁某存在一系列言語脅迫行為,比如“我是吸毒的,你不給錢我就要打你”,這是明顯的當場脅迫行為。整個過程中,劉某具有即將實施暴力的預備行為。劉某抓住梁某的手,結合他的言語脅迫,足以使梁某產生恐懼。實際上劉某實施了兩個行為,既有當場的暴力行為,也有未來的威脅行為。

  梁某交付財物,究竟是主動交付還是被動交付?檢察官認為,是否主動交付取決于交付時是否違背了自己的意愿,在劉某的言語脅迫之下,梁某不得已將財物交出,就是當場的被動行為。“此外,根據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與非醉酒的人犯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劉某提出的酒后犯罪不符合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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