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奧迪車抵押后又30萬賣給他人 兩男犯詐騙罪獲緩刑
楊某,男,今年30歲,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到定邊縣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審,2017年8月7日被定邊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付某,男,今年34歲。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定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月5日,楊某以付某的名義購買“奧迪”TT汽車一輛,購車形式為賒銷。同年1月19日,楊某為了向楊某某獲得借款,與付某謊稱該車手續齊全,所有權清楚,隱瞞賒銷抵押貸款的事實,將該車抵押給被害人楊某某。同時,簽訂了二手車交易協議,并將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給被害人楊某某,騙取楊某某人民幣30萬元。案發后,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另查明,楊某于2016年12月28日自動到定邊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楊某、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楊某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
付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二人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并能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二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二被告適用緩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神木市人民法院判決楊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付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點評:
如今,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越來越多,當事人一定要謹慎對待。遇到合同詐騙案件,應及時尋求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