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入職先簽辭職信 被辭竟成主動辭職
“誰想到入職時簽的兩份文件,竟派上這種用途。”10月24日,江蘇南通籍女工張某對《工人日報》記者說,自己無論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在入職時簽的《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竟成了公司辭退自己的依據。
2015年8月,張某從江蘇省南通市石港鎮新貌村來京務工,入職北京某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隨后,她被派遣至北京某醫藥公司(以下簡稱醫藥公司),工作地點為武漢,派遣期限從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
在入職之時,該勞務公司拿出了《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兩份文件讓她簽字,稱如果不簽字就不能辦理入職手續,工資也不能如期發放。無奈之下,張某只有簽字。
“當時,我就覺得很奇怪,剛來上班就讓我們在辭職文件上簽字,并且讓填寫的落款時間是2016年10月7日。”擔心工作的穩定性,張某當時還詢問了該公司負責人。得到的答復是,新來的員工都會在這兩份文件上簽字,不會影響正常入職。“當時,我還問了其他幾名老員工,他們說也簽過這兩份文件。考慮到想盡快入職,我也很快簽了字。”張某告訴《工人日報》記者。
然而,在入職不久后,張某意外懷孕,并于2016年9月1日產下一子??紤]到張某懷孕后需要休產假,會有相當長一段時間無法上班,醫藥公司便拿出張某入職時簽字的兩份文件,以張某主動離職為由,于2016年10月7日將其退回勞務公司。張某受雇的勞務公司隨后也單方面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系。
“這時我才明白公司和我們簽那兩份文件的用意,就是防范女職工懷孕啊!” 張某十分懊惱地對記者說,被醫藥公司退工和勞務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她正在休產假期間,并未向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提出過離職申請。醫藥公司退工和勞務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應屬違法。“勞務公司臨時和我解除勞動關系,導致我根本無法享受生育津貼。”
因此,張某于今年4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仲裁委申請了勞動仲裁,請求恢復與勞務公司的勞動關系和醫藥公司的用工關系,并要求勞務公司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27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
在庭審中,勞務公司拿出有張某簽字的《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該公司辯稱,張某系主動辭職,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同意恢復勞動關系。醫藥公司也表示,不同意恢復用工關系。
張某的代理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金濤指出,張某提交的證據顯示,在2015年10月8日的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須知郵件和2015年10月23日的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須知郵件中,勞務公司均要求“以上材料請您務必盡快準備郵寄至公司”。
“該郵件內容表明,勞務公司根本未與張某 協商,直接將《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列為入職的必備文件,強制要求申請人簽訂并提供,否則無法辦理入職,無法發放工資。因此,張某在《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上簽字明顯屬于被迫,違背了其真實意思,當屬違法無效。”趙金濤說。
趙金濤指出,張某和勞務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派遣期限為兩年,申請人的派遣期限并未到期。依據相關規定,醫藥公司的退工行為違法。此外,《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都明確了對“三期”女職工的保護。而本案中,勞務公司違反規定,以無效的《辭職信》和《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行為。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仲裁委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主張是被迫在《辭職信》上簽字的,而勞務公司、醫藥公司雖不認可,但無法舉證是張某個人主動意愿所為。從張某提交的郵件證據來看,其在2015年10月就寫好了辭職信,而在2016年10月才提出辭職。這種行為明顯不符合常理,故對勞務公司、醫藥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而2016年10月,張某正處于“三期”期間,勞務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醫藥公司與其解除用工關系明顯違法。因此,該委作出仲裁裁決,要求勞務公司與張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藥公司與張某恢復用工關系。但對于張某要求勞務公司支付生育津貼的請求,仲裁委認為,應通過行政渠道解決,因此未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