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記者張成龍)夫妻以給子女辦戶口為名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財產歸女方所有,但事后女方拒絕復婚并與他人結婚。
張某與鄭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兩個子女。為給子女辦理戶口,雙方于2015年7月14日簽訂離婚協議書,并于當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雙方婚后存款20萬元歸女方鄭某所有,婚后共同所有的單元房一套歸女方所有。離婚后,張某多次要求與鄭某復婚,鄭某不僅不復婚,還于2015年10月27日再婚。張某復婚未成還損失大量財產,向法院提起訴訟,新城區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非以真正的離婚為目的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分配意見,并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存在欺詐行為。故原告請求撤銷協議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協議約定的某村房屋一套,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23萬元購買,原告對此價款予以認可,但鑒于該房屋系被告娘家村上所建,故該房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115000元。根據相關法律,法院判決撤銷雙方所簽離婚協議第三條、位于某村單元房一套由被告鄭某占有使用、被告鄭某給付原告張某房屋折價款115000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鄭某不服上訴,近日西安中院認定欺詐成立,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