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受傷 法院判決超市無責受助者賠償2.6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洪雪)70歲的孫女士到超市購物時,看見李某及孫女摔倒在電梯上,孫女士不顧自己年事已高,跑過去攙扶,結果自己也受傷、胸椎骨折。為此,孫女士將北京美廉美連鎖商業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
法庭上,美廉美超市稱事發時電梯屬于正常運行,自己無責,李某也稱孫女士沒有攙扶自己,孫女士是自己摔倒的。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獲悉,北京西城法院一審認定,超市無責,孫女士受傷是因為看見受助者李某及孫女有危險前去救助,因此李某由責任賠償,判令李某賠償孫女士各種損失共計2.6萬余元。
七旬老太:超市里助人摔傷后無人管
原告孫女士訴稱,2016年7月27日11時26分,她在北京市西城區美廉美超市(白紙坊店)購物,下電梯后看到左側上行電梯內被告李某及其小孫女摔倒,她未曾多想,立即跑至電梯口幫助李某祖孫二人,防止二人被電梯絞住,在攙扶李某過程中,由于李某祖孫倆摔倒,李某較為慌亂,不慎將攙扶其的孫女士撞倒,導致原告孫女士摔傷造成胸椎骨折。
事故發生時,被告美廉美超市的電梯處無工作人員也未配備安全人員,更無任何安全警示。
原告稱,事故發生后,被告美廉美超市未給予被告李某任何救助,電梯也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同時也未給予原告任何救助,或者撥打急救電話,致原告在原地忍受痛苦近2個多小時。原告家屬到達現場后請求被告美廉美超市協助其一并護送原告前往醫院,遭到被告美廉美超市拒絕。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李某家屬在原告要求下看望過一次,被告美廉美超市則不管不問,其冷漠的態度深深的刺痛了原告這份熱心幫助別人的心。
被告李某二人出現險情,原告無任何責任及義務救助她們,但原告不顧個人安危,勇敢伸出救援之手,幫助被告,其行為體現了中華民族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應給予肯定,并予以弘揚。原告幫助被告李某身體受到了傷害,而被告李某之后對原告的冷漠態度甚至稱“我們沒有讓你扶”,更是深深地刺傷了原告的心,使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被告李某既為結果侵害方又是被救助方,更是受益方,對于原告所遭受的損失,被告李某于情于理于法均應給予原告賠償或補償。
另外被告美廉美超市作為超市經營方系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于被告李某發生傷害,被告美廉美超市完全是有責任的,其未盡義務,導致被告李某發生險情無人救助,而原告的援助恰恰又在某種程度上代替被告美廉美超市實施了救助行為,從而減輕了被告美廉美超市的責任承擔范圍,阻止了嚴重事件的發生。被告美廉美超市在此事件中未盡其應盡的責任,其是整個事件的責任方也是受益方,其理應賠償原告的損失。
綜上,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2萬余元。
受助者: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
被告李某辯稱,事發當天,她和兒子及孫女一同到超市購物,上二樓滾梯時,兒子在前,李某和孫女手牽手走在后面,滾梯運行三四節臺階時,發出嘎嘎聲,兩人驚嚇中猛然就從滾梯上摔落下來。其后商場沒有任何工作人員過來扶救,滾梯也沒有緊急制動。兒子趕忙下來攙扶,然后看見距李某有些距離的孫女士也躺在地上。事故發生后超市無人理睬,他們只好打110報警。然后找來凳子讓孫女士休息,并電話通知孫女士的家人過來救治。事件中李某和孫女手臂、腿由于從電梯上摔下受到不同程度的擦傷且舊疾復發,孫女士受傷,超市無人理睬,家屬也遲遲未到,其兒子出于同是受傷者的心理,留下來幫助。后又陪同孫女士前往醫院并支付急救車費180元。當天事發到孫女士住院的一整個下午,李某的兒子等人從始至終都一直在陪同救治,甚至支出了部分醫療費用,并不存在孫女士所說的冷漠。
李某認為,孫女士自稱過來扶小孩,但其和孫女摔倒在地的時候就沒見過孫女士,也沒有任何別的人有幫扶的舉動,當天110的民警查看監控發現,李某和孫女還有孫女士幾乎同時倒地,不存在肢體上的接觸,更不是孫女士自稱的在攙扶過程中被李某撞倒。
被告美廉美超市的電梯存在安全隱患,超市搬運大型貨物也走行人坐的滾梯,電梯超額負重被壓得嘎嘎作響,導致滾梯運行不穩定,這是李某和孫女摔倒的因素。
被告李某稱,“對于孫女士的受傷,我們也深表同情,也曾前往醫院看望,不存在態度冷漠。而且孫女士自稱見義勇為,結果既沒阻止到李某及孩子摔倒,也沒扶到人,自己摔倒了,還要求我們賠償,這又何來的見義勇為呢?事件發生后,我們祖孫二人到現在都不敢坐電梯,此次事故不應該我們承擔責任,我們也是受害方。綜上,我方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超市:事發時電梯屬于正常運行
被告美廉美超市辯稱,我方運營的電梯沒有故障,對于原告受傷沒有過錯。事情發生后,我方向公安機關提供了錄像。原告摔傷是攙扶其他摔倒的孩子所致。我方不存在責任,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7月27日11時26分許,孫女士在美廉美超市白紙坊店購物后,搭乘下行扶梯準備離開時,適有李某及其孫女乘坐上行扶梯時摔倒,孫女士見狀又返回,在扶梯入口處攙扶跌倒的李某期間,孫女士跌坐在地受傷不起。事發后,李某之子報警,西城分局白紙坊派出所接處警記錄內容為:“經民警到現場了解,報警人帶其小孫女到超市上樓梯時,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孫女士)幫忙扶起來的時候不慎把腰扭了,民警告知雙方協商解決或到法院訴訟。”。
法院判決:救人行為值得稱贊 受助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李某及其孫女摔倒后,孫女士未考慮自身年事已高,不顧個人安危,為防止更大的侵害發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稱贊及肯定。孫女士在攙扶李某過程中自己受到損害,李某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之前,孫女士曾起訴美廉美超市要求賠償相關損失,本院已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現孫女士仍要求美廉美超市承擔賠償責任,缺乏相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孫女士在救助過程中摔倒受傷的事實,有監控錄像及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予以佐證,李某雖對此予以否認,但未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故法院對李某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西城法院一審判決,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孫女士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余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