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者被萍鄉市公安局湘東分局拘留。 本文圖片 平安湘東微信公眾號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發生一起散布謠言事件,造謠者已被萍鄉市公安局湘東分局依法治安拘留。
事件回顧
9月10日上午,湘東區下埠鎮的一家化工廠發生火災,現場濃煙滾滾。萍鄉消防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立即指令湘東消防大隊趕赴現場撲救。
湘東消防大隊立即派出3輛水罐車,15名官兵,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撲救,現場火勢熄滅。幸運的是,火災未造成現場人員傷亡。
但是,有一名當地居民拍下了一段“濃煙滾滾”的視頻,并發布在“朋友圈”中散播謠言,說此次火災造成100余人死傷。該謠言一出,在萍鄉各大自媒體迅速得以傳播,引起了廣泛議論和社會恐慌,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警方行動
湘東公安分局黨委高度重視,立即指派專門警力迅速開展調查工作。經摸排走訪和信息研判,湘東警方最終鎖定家住下埠鎮杞木村的居民李某就是該起謠言的“始作俑者”。
隨后,違法嫌疑人李某被依法傳喚至湘東公安分局接受調查。
前因后果
經查,違法嫌疑人李某是當地工業園的一名務工人員。當日,他看到廠房起火,便用手機隨手拍下視頻,邊拍邊說道“這里起火了,死傷上百人”。之后,他又將該視頻發布在自己有200余名“微友”的“朋友圈”中,該謠言迅速傳播,并在萍鄉各大自媒體中發布,引起了社會上強烈的反響。
見“謠言”之勢不可逆轉,又聽說湘東警方已經介入此事,李某心生害怕,立刻刪除了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但是他的行為已經違法。
悔不當初
因違法嫌疑人李某認錯態度較好,立即刪除了不良言論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目前,湘東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嫌疑人李某處于治安拘留五日的處罰。
警方提醒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請網民朋友切勿信謠、傳謠,對于虛構事實、惡意造謠造成不良影響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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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將于9月16日至24日舉行,主題是“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
下面小編帶你了解一下相關知識。
什么是謠言?
傳播謠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謠言,指的是沒有相應事實基礎,卻被捏造出來并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的言論。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例如郵箱、聊天軟件、社交網站、網絡論壇等)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帶有攻擊性,目的性的話語。散布謠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對于網絡上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
[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江西網警巡查執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