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東莞一儲戶狀告銀行勝訴
高先生人在東莞,銀行卡也在身邊,可是卡里的錢卻被人在千里之外用ATM機盜取了3.8萬元。高先生將發卡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銀行賠付其存款及利息。記者昨日獲悉,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審理后認定,涉案交易為他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卡所為,銀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高先生對銀行卡被偽造及密碼泄露存在嚴重過錯,最終支持了高先生的訴訟。
卡在身上,錢卻不翼而飛
高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東莞大朗支行(下稱“農行大朗支行”)開辦了一張銀行卡。2016年5月29日下午3時29分~33分,僅4分鐘的時間里,高先生的銀行卡賬號被人以現金支取和轉賬支取的方式分11次發生交易金額38100元。而高先生人在東莞,卡也隨身帶著,這些操作全部是在千里之外的四川省南充市一家中國農業銀行的ATM機上進行。高先生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或許被復制盜取了,當天下午4時他趕到東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保安墟派出所報了警,并在事后將農行大朗支行告上了法庭。
高先生認為,銀行未履行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義務,應承擔責任,并向他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38205.5元及利息。
農行大朗支行辯稱,高先生無法證明發生連續交易時身上攜帶的卡是真卡,即無法證明案涉銀行卡是被盜刷。即使是盜刷,高先生自身保管密碼不當也是導致款項被盜刷的根本原因。同時,農行大朗支行認為其所發行的銀行卡在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國家要求,不存在過錯。因此請求法院駁回高先生的全部訴求。
儲戶勝訴,銀行應防范盜取
法院審理認定,案涉銀行卡交易的地點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高先生報警的地點在廣東省東莞大朗鎮,兩地相距遙遠,高先生無法在交易后一個小時內返回東莞。而且案涉銀行卡在短短四分鐘內頻繁交易11次,符合偽卡交易的特征,法院確認案涉交易為他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卡所為。至于密碼保管問題,銀行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因銀行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法院還認為,銀行作為業務方案及相關設施的提供者,也是相關風險的提供者,有其責任。農行大朗支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對其發行的銀行卡具有鑒別真偽的能力,并應采取技術手段防范銀行卡被復制和偽造。最終,法院判決農行大朗支行賠償38205.5元及支付利息給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