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少年窗口墜亡 商場要不要擔責?
法院認為商場已盡安全保障義務 判決商場不擔責
廣州日報清遠訊 (全媒體記者曹菁 通訊員李栩晴)近年來,商場墜樓案不斷見于報端,由此產生的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加。近日清遠清城區法院審結了一宗男子在商場購書過程中墜樓身亡而引發的責任糾紛案,法院認為商場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判決商場不擔責,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日,原告馬某清、鐘某明陪同兒子鐘某富到位于清遠某商場5樓的書城購書,鐘某富拿起七八本書到收銀臺稱要用支付寶結賬,工作人員告知其可以掃描支付條碼支付,但其沒有進行付款便拿著書坐扶梯往4樓方向走。
書店人員見狀便緊跟其后,鐘某富見有人跟隨,情緒開始變得激動,將書扔在地上踩踏且將書及身邊的垃圾桶從4樓扔下后跑開。書店工作人員及部分群眾見狀便一同追趕鐘某富,不料鐘某富跑到4樓消防通道的窗口后墜樓,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日,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到現場進行調查,排除了追趕人群與鐘某富有身體接觸的可能。
法院認為,鐘某富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拿走書店書籍,書店工作人員緊跟其后并無不當。此外,亦沒有證據證明在該過程中書店工作人員與鐘某富有語言或肢體上的沖突,馬某清、鐘某明要求該書城承擔鐘某富死亡的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該商場物業公司作為經營者,屬于安全保障義務人,有義務對經營場所內活動的人員提供安全的環境,但本案事發突然且事發地點為消防通道的窗口處,以一個“善良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標準,該商場物業公司根本無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制止鐘某富的墜樓行為,更沒有在消防通道的窗口處設置護欄的義務,故對原告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該商場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判決后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市中級法院。市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