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入住酒店被非禮 拉人報復砍錯人
一女子糾集同伴砍傷人獲刑16個月 涉案酒店未盡到安保義務也要擔責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陳雅敏、肖園園
明明是同行“損友”在酒店電梯內向女房客伸出“咸豬手”,江某卻成了“冤大頭”,慘被女房客誤認為色狼,結果被女房客及其糾集的同伙砍成十級傷殘。因犯故意傷害罪,女房客及同伙各自獲刑1年4個月。對于江某的身體損傷,誰該擔負賠償責任?記者昨日獲悉,本案經廣州花都法院審理后,判決女房客及其糾集的同伴連帶賠償逾14萬元,涉案酒店未盡到安保義務,也要承擔7238余元的補充賠償責任。
酒店內非禮女房客 殃及同行友人被砍
2013年10月12日晚,女子劉某入住廣州市花都區一家酒店。當晚10時許,劉某在該酒店三樓乘坐電梯下樓時,與辦理完入住手續乘電梯上樓的江某、葉某相遇,葉某在與劉某擦肩而過之際,伸出左手故意碰觸劉某下身,兩人發生短暫口角后,江某、葉某出電梯,劉某繼續下樓。
劉某再次返回客房后,將此事轉告朋友劉某某,劉某某通過電話糾集全某等人攜刀具到達酒店內。之后,劉某帶領劉某某、全某等人敲門進入江某、葉某所在的301房間,并指認江某是非禮者,劉某某、全某遂毆打江某并持刀將其左手砍傷。
據江某控訴,他被砍傷后,立即報警并前往醫院救治。后經醫院診斷為:左掌骨骨折及左手食指、中指伸肌腱斷裂。江某為此住院治療21天,并花費醫療費13029.4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江某因傷致殘等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花都法院認定,劉某糾集劉某某、全某持刀砍傷江某已構成犯罪,為此判決劉某、劉某某及全某均犯故意傷害罪,并依法判處該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無端受重傷索賠 狀告女子及酒店
因各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江某遂將劉某、劉某某、全某以及涉案酒店告上了法院。江某控訴,劉某集結人員砍傷他,對他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劉某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賠償他為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與此同時,涉案酒店有義務保障他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但他在酒店遭受不法侵害,酒店不僅沒有任何保護措施,也沒有對不法人員進行勸阻、制止,導致他人身受到極大侵害,且在他被砍傷后,酒店沒有及時報警,也沒有提供完整的現場視頻監控記錄給公安機關,導致不法分子逍遙法外。為此,江某要求劉某、劉某某、全某以及涉案酒店對他的損失(暫計157609.4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面對控訴,劉某辯稱,江某的賠償要求不合理,事實經過也不屬實,她記得很清楚是江某本人調戲她,當時是有兩個男人,但另外一個男人沒有和她有語言或肢體交流,她并沒有砍錯人。
涉案酒店則辯稱,其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應與劉某等人共同承擔責任,且本案是有預謀的故意傷害行為,劉某是酒店的住客,對此酒店無法預防其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行為,并且酒店已經配備了安保人員,已盡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即使要承擔責任,也不應與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外,酒店認為江某起訴已超過1年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
法院:
酒店未盡安保義務
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調取了經技術恢復的當晚劉某、江某、葉某、劉某某、全某等人乘坐電梯的全部視頻錄像,證實故意碰觸劉某者為江某同行者葉某,并非江某。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劉某、劉某某、全某三人故意毆打江某并對其造成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在電梯中與劉某直接發生糾紛的是葉某而非江某,故江某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能減輕劉某等人的賠償責任。
酒店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江某在其入住的酒店內消費,雙方已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該酒店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企業,應在合理限度內確保入住酒店的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對于非入住人員及管制刀具進出酒店,應有適當的安保措施和監控手段。電梯內監控錄像顯示,案發后全某在電梯內擺弄管制刀具,酒店監控人員未發現異常,安保方面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為此,應認定涉案酒店沒有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考慮到本案事件的突發性,法院酌定酒店承擔5%的補充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劉某、劉某某及全某須連帶賠償江某共計144771.6元;涉案酒店承擔7238.58元的補充賠償責任。據悉,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無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