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士人和卡都在宿遷卻被異地刷卡 法院判決不需還款
中新網南京8月25日電 (記者 劉林)25日,記者從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市市民丁女士信用卡被盜刷4萬余元,日前,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丁女士不需向銀行還款,并要求銀行限期消除丁女士因信用卡被盜刷而產生的負面個人征信記錄。
2010年12月8日,丁女士在某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2017年6月3日下午2點左右,丁女士在宿遷的家中收到兩條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發來的消費信息,丁女士一下子就懵了:人在宿遷,信用卡和身份證都在身上,怎么會收到消費信息呢?
莫名其妙的丁女士立即去某銀行的支行營業點查詢,發現自己的信用卡被連續盜刷兩次,一次顯示交易場所為“上海某珠寶行”,消費金額為17950元,一次顯示交易場所為“上海某日用品店”,消費金額為24350元,兩次共計損失42300元。丁女士隨即在該銀行營業點打出該卡交易明細,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事后,丁女士與銀行協商,銀行稱已經著手調查,如果卡沒用密碼支付,POS機信息來源存在異常,按照規定,可返還盜刷金額。但如果不是,只能儲戶負責,建議丁女士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
隨后,丁女士多次與銀行交涉未果,最終將銀行告上法庭。
宿遷市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銀行作為信用卡的發卡行,有義務保障信用卡的使用安全,在資金被盜刷之前實際占有者并不是丁女士。涉案信用卡金額42300元被盜刷的地點位于上海市,時間為2017年6月3日13時54分和13時55分,該時間距丁女士到銀行查詢及報警時間不足2小時,可以推定其信用卡系被他人盜刷,且信用卡被盜刷也已刑事立案。
法院認為,在此情形下,不宜由丁女士承擔信用卡被盜刷的民事責任。同時,銀行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丁女士應承擔過錯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銀行的辯稱,法庭不予采信。對于信用卡被他人盜刷,丁女士逾期未償還被盜刷的金額,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也沒有過錯。
法院判決,丁女士對于2017年6月3日發生的金額分別為17950元和24350元的兩筆交易共計42300元不承擔向銀行的還款責任;銀行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率之日起3日內消除丁女士因信用卡被盜刷而產生的負面個人征信記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