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時,行車記錄儀截屏 /采訪對象提供
事發小區車庫出口 圖片/晨報記者 張 碩
晨報記者 張 碩
近日,張先生開車從停車場駛出,準備駛入機動車道時,左前側非機動車道上駛來的一輛載人的電動車突然摔倒在地,車上一人受輕微傷。最后,張先生向電動車一方賠償300元,事故視頻在網絡曝光后,引起了眾多網友的爭議,“電動車在幾米外倒地,汽車沒有碰到,為何車主還要擔責呢?”
對此,負責處理此事的交警解釋,在接警后,經過現場詢問調查,判定轎車與電動車倒地存在因果關系,女騎手對此事負有主要責任,但車主張先生也需承擔一定責任,屬于無過錯次責。
事發:
電動車上摔落祖孫倆
從車主張先生發布在微博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中,記者看到,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張先生駕車從四平路中天大廈停車場出來。10時31分08秒,車開到停車場出口處,閘機欄桿升起,此時前方人行道上有兩名行人經過,張先生減速剎車。10時31分14秒,轎車起步,即將行駛到非機動車道,此時,左前側一輛白色電動車行駛過來,轎車剎車停下。沒想到,在沒有碰撞的情況下,電動車瞬間翻倒在地,女騎手向前摔倒在地,電動車后座的男孩則背后著地,但兩人都迅速自己站了起來。
從視頻中可以看出,摔倒前“倒坐在電動車上”的男孩,爬起來后嗚嗚哭喊,還不時摸著腦后。后經詢問,電動車上二人是祖孫關系:60歲左右的奶奶騎電動車載著10來歲的孫子。
29日,晨報記者聯系到當事人車主張先生。
“她說是看到小車被嚇到才摔倒的。”張先生告訴晨報記者,女騎手沒受傷,但男孩腦后腫起了一個包,女騎手當場報警。
民警趕來后,發現事故輕微,人員傷情較小,先是要求雙方協商處理。女騎手李女士向張先生索賠500元醫藥費,張先生還以200元,雙方沒有談攏。事故移交到交警事故組處理,張先生的車被警方暫扣。
“我當時就是想爭個對錯,我的車還沒有進入非機動車道,也沒按喇叭,也沒有加速踩油門,怎么會驚嚇到電動車呢?我的車又不是怪物。”張先生說。
警方:
雙方存在因果關系
7月12日下午2點,張先生根據交警通知,來到寧國路上的楊浦交警支隊,女騎手李女士也到場。
楊浦交警支隊民警解釋,經過現場詢問調查,電動車騎手受到驚嚇摔倒和小車從停車場駛出,有一定因果關系。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兩車非要碰撞在一起,事故損害認定和有無“接觸”無關,和雙方有無因果關系有關。但女騎手操作不當,車后載人,車速較快,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后經警方事故組責任認定:電動助力車負主要責任,小車車主無過錯次責,可由交強險支付。雙方如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申訴。
民警告訴張先生,無過錯次責不影響下一年度的保險優惠額度。張先生認為走保險賠付,有些麻煩,女騎手李女士帶來的醫療費賬單是500多元,他就當場付給了李女士300元,案件了結。
“之所以把事發視頻發到網上,還是想提醒非機動車、行人都是交通秩序參與者,都要認真遵守交規。”張先生告訴晨報記者,平時不開車時,自己也會騎共享單車,但每次都是小心翼翼的,不闖紅燈,按道行駛。
記者嘗試聯系女騎手李女士,但一直未果。
昨日,記者來到四平路中天大廈停車場出口處,看到電動車倒地處的非機動車道路面比較平坦,沒有坑洼。中天大廈值勤保安說,出口處視野開闊,兩側沒有遮擋,都有警示牌,機動車駛出、駛進主路都是減速慢行,還沒發生過撞人或其他車輛相撞的事故。
律師:
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
據上海理維律師事務所李峰律師介紹,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該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他解釋,根據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法律如此規定,是考慮到在交通活動中,機動車危險性大,而行人和非機動車相比而言處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條件下,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該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和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