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產無人繼承 單位代為保管
張金紅生前是安徽省青山監獄退休職工,去年5月份去世,她沒有近親屬和其他法定繼承人。張金紅離世后留下的遺產有銀行存款和現金共計30余萬元,由青山監獄保管。
近日,一名50多歲的男子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安徽省青山監獄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老人的這筆遺產。李先生訴稱,張金紅年少時,因家中變故,一直隨他母親一起生活、學習,直至成年參加工作,因此他與張金紅交往密切,感情深厚。
“由于張金紅一生未婚,無子女,我以長輩待之,生活上一直給予扶助和照顧。 1998年洪水和2010年張金紅重病期間,我前去安置和照料,直至老人身體完全康復。”李先生稱,近年來,隨著張金紅年邁體弱,精神孤獨,他不僅生活上繼續關心,解決老人生活需要,更時常探望問候。
李先生稱,張金紅去世后,青山監獄通知他,他第一時間趕到,全程操辦和處理張金紅后事,為張金紅購置了公墓,將張金紅妥善安葬。“張金紅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未立遺囑,而我在張金紅生前對其一直關懷照料,盡了較多贍養義務,并承擔了喪葬義務。”李先生訴至巢湖市法院,訴請法院將老人名下部分遺產即銀行存款和現金30多萬歸他繼承。
男子曾經照顧老人 分得部分遺產
安徽省青山監獄認為,張金紅生前未立遺囑,應適用法定繼承,而李先生既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且不屬于代位繼承轉繼承的情形,李先生不屬于繼承人的范疇。
巢湖市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并不是張金紅的法定繼承人,雙方間也未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因此李先生不具有合法繼承人的資格,不能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繼承張金紅的遺產。但根據法院審查的事實,張金紅生前無直系親屬在旁照顧,李先生在張金紅生前對其照顧較多,在其身故后也承擔了喪葬義務,李先生可以獲得適當的遺產。法院酌情分給李先生遺產20萬元。
據此判決,張金紅在安徽省青山監獄的遺產,李先生分得20萬元。
辣評
我們常說“善有善報”,而男子照顧老人,分得部分遺產,正是“善有善報”的現實寫照。法院的判決,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其實,養老得遺產的事情,此前也多見諸報端,有些人對此也有不同態度。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有了這樣的法條和判決,相信將會鼓勵更多的熱心人加入到幫助、照料孤寡老人的行列中,讓我們的社會更加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