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缺陷,造成他人在使用時遭電擊身亡。徐州睢寧一女老板輸了官司后,抗拒執行,多次隱瞞和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即使在先后司法拘留4次的情況下依然不悔改。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該女老板最近被睢寧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
張某,睢寧一家五金店的女老板,年近50歲。2012年7月,吳某因經營洗車之需,從張某的五金店門市購買了高壓清洗機一臺,后因電機過熱無法使用先后在該門市更換了兩次電機。
2012年9月,吳某的兒子腳穿拖鞋在使用清洗機洗車時倒地死亡,經鑒定死者系遭電擊死亡;涉案清洗機存在電動機額定功率小于負載清洗泵的功率、設備未按要求接地與漏電安全有關的質量缺陷。因雙方對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吳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70余萬元。
睢寧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吳某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563566元。判決生效后,張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2014年6月,吳某向睢寧縣法院提出申請,對張某進行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張某從不愿意賠償到以沒存款、生意差等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賠償款,在被采取拘留的執行措施之后仍然拒絕支付。
在執行陷入僵局的時候,聲稱沒錢賠償的張某卻暗地里玩起了把戲——拿著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找到清洗機和電動機的生產方以及上級經營方要求分擔賠償款。
2015年6月29日,清洗機生產方沈某某和電動機生產方梁某某同張某達成賠償款分擔協議,約定生產方承擔法院判決的部分賠償款20萬元。張某為逃避執行,要求生產方將賠償款匯入其指定的案外人武某某(被告人張某的弟弟)賬戶。
張某同時與山東清洗機經營方王某又達成協議,由經營方承擔賠償款10萬元,其中的5萬元也打至武某某賬戶。對方又將電機材料以1萬余元的價格抵給張某,并給張某打下4萬元的欠條。
從生產方和上級經營方收到了賠償款,張某卻拒不履行義務,而且還有意隱瞞,將賠償款存入案外人賬戶。睢寧法院表示,被告人張某因拒不履行法律義務,不執行法院判決,被法院執行局已先后司法拘留4次,每次拘留時間為15日。即使被拘留,即使法院已經查清事實,凍結了其謀獲來的20萬元賠償款,張某依然隱瞞事實,謊稱自己沒錢支付賠償款,其拒絕執行的惡劣行為可見一斑。
2016年9月28日,睢寧縣公安局協同睢寧縣人民法院,帶被執行人張某到她另一個門店進行了清查,現場依法對張某實施了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張某與吳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取得了對方的諒解。事后,被告人張某按照和解協議予以履行。
睢寧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2017年6月16日,該院公開宣判了此案。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