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李某委托某鑒定中心做親子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孩子并非李某親生,李某一氣之下提起離婚訴訟,并決定放棄孩子撫養權。
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李某又在另一家鑒定中心做了親子鑒定,結果與第一次截然相反。李某認為第一家鑒定中心在提供鑒定服務時存在重大過失,侵害了自己的一般人格權,給自己和家人造成極大的精神打擊,遂將該鑒定中心訴至新城區法院。
被告某鑒定中心認為,李某所做鑒定系咨詢鑒定,流程相對簡單,且檢材由受檢人員提供,鑒定機構對其不進行身份確認,所得鑒定結論只能表明兩種生物學樣本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并不能證明親子鑒定樣本的來源。
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鑒定中心賠償李某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