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王 晨 孫嘯西
空姐梅梅入住酒店,卻意外發現房間內裝有針孔攝像頭。因擔心隱私暴露,梅梅要求酒店擔責,可酒店工作人員卻稱,攝像頭早已陳舊損壞,并沒有實際功能。如此說辭能否免責?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酒店方侵權,判令其道歉并予以賠償。
梅梅所在的航班常年飛往伊寧市,為方便機組工作人員住宿,該航空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與伊寧市某酒店簽訂《機組住宿服務協議》,約定該酒店為機組工作人員定點提供過夜客房。2016年8月12日凌晨,梅梅又飛往伊寧市,和同機組工作人員一同來到該酒店。因頻繁入住,酒店就像梅梅的第二個家,她進入客房后照常脫衣洗澡,隨后入睡。
一覺醒來已是12日中午,梅梅躺在床上,忽然發現空調上有一個亮晶晶的黑點,她心里一驚,趕緊上前查看,沒想到是個針孔攝像頭。梅梅住的房間有個特點,洗漱間和臥室之間隔著一塊透明玻璃板,而通過攝像頭可以清楚地看到整個洗漱間。回想起昨晚入住客房后的一幕幕,梅梅花容失色,認為自己的個人隱私被嚴重侵犯。梅梅叫來同事,將攝像頭摘下,隨后酒店工作人員趕來,將攝像設備拆除并報警。
酒店工作人員表示,對于梅梅房間內裝有針孔攝像頭的事,他們并不知情,絕非酒店內部工作人員所為。據他們觀察,該攝像頭接口處的線頭有陳舊性切割痕跡,早已風化,攝像頭處于非拍攝狀態,并沒有發生侵權行為。梅梅卻認為她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受到較大影響,遂將該酒店訴至法院,要求酒店向其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伊寧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的規定,梅梅有權要求酒店對其道歉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從法庭調查來看,雖然被發現的攝像頭損壞不具備拍攝功能,但是客房內屬于私密領域,酒店經營者未發現房間裝有針孔攝像頭,疏于管理職責,存在過錯,已侵犯了梅梅的隱私權,給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
對此,法院判令某酒店到梅梅所在單位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