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單身李大爺遇到外來妹小美,小美自稱未婚單身、父母雙亡,大爺雖已年過六旬,但小美不計較兩人三十多歲的年齡差距,大爺對小美滿心歡喜,初步交往后,小美同意與李大爺試婚,若合適則結婚,李大爺高興至極。兩人相戀才幾個月,小美便要李大爺為她解決住房問題,李大爺立馬換購了一套一室戶房屋,可小美并不滿意,覺得房子太小了。隨后,李大爺又舉債購買了一套二室戶房屋。2005年年中,受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影響,李大爺為避免高額的交易費用,與交易的下家蔣某協商,先將產權人變更為蔣某,以后再行協商雙方可以接受的交易價格。小美則趁機稱老夫少妻同居試婚,自己缺乏安全感,要求在兩套房產上均登記自己為產權人,否則就不同居、不結婚。
在房屋過戶前,李大爺多長了個心眼,為避免今后的法律風險,他要求小美出具書面字據,確認為附條件贈與,還要求列明贈與生效的附加條件。小美寫下承諾和保證,明確兩套房產過戶變更了產權證戶名后,李大爺仍為該兩套房產的實際權利人,同時保證若因小美的過錯導致雙方分離,同意將小美名下的份額過戶給李大爺,還承諾自己目前未婚單身,若雙方生育子女,掛名房產歸子女所有。
過戶后兩年,李大爺無意中得知,小美早于10年前就和一個叫小毛的人結婚,兩人前不久剛離婚。李大爺將小美訴至普陀區法院,請求判令小美返還用欺詐手段過戶的他名下的二套房產所占的房產份額。
法庭上,小美辯稱所涉房產是李大爺主動贈與她,且該行為已經完成,所以不同意李大爺的訴訟請求,對之前自己寫下的承諾和保證,小美認為是復印件,不確定真實性。
普陀區法院經審理指出,李大爺始終陳述其將房產贈與小美的前提是與小美結婚,其將房產過戶至小美名下僅是掛名。同時根據小美出具的書面承諾中表示系爭房屋實際所有人為李大爺,其僅為掛名。另根據兩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的轉讓價遠低于李大爺購入時的價格,小美也未提供相關的付款憑證,結合房地產市場的走勢,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真實的房屋買賣行為,而是依據承諾所進行的掛名行為,該掛名行為不能等同于贈與行為,小美在給李大爺出具承諾時自稱為單身,但事實上尚與小毛處于婚姻存續期間,所以小美出具的承諾存在不實內容,而該不實內容違背了其所言的“相互忠誠”等承諾。所以,李大爺有權撤銷贈與并要求將掛名人變更為實際所有人即李大爺名下。
來源:新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