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湖南警方將牛先生帶回石門縣公安局,15日,“訊問了我一天一夜后,說抓錯了。”
3月16日,牛先生聯系了在珠海的公司,卻被告知因他曠工,影響了公司業務,他被開除了。
華商報訊(記者 卿榮波 攝影 鄧小衛)被抓、抓錯、被開除,短短一周,22歲的西安市長安區人牛先生的經歷令人匪夷所思,他現在最關心的是,他在名譽和工作上的損失該找誰彌補。
當事人:去沈陽出差被當地警方帶走拘留
牛先生今年22歲,是西安市長安區人,今年3月份之前,他是珠海市一家公司的銷售人員。3月9日,他被單位派至沈陽出差,當日他乘坐飛機到達目的地并入住酒店。
3月10日,沈陽警方前往酒店將牛先生帶走,簡單詢問后告知他說,他涉嫌一起案件,被湖南石門警方上網追逃。隨后,牛先生就被關進了沈陽的鐵路看守所。
牛先生說,他在看守所里待了4天。3月14日,湖南省石門縣警方趕到沈陽,將他帶走。經過火車和汽車的長途奔波后,3月15日,他被帶到了湖南省石門縣公安局,“訊問了我一天一夜后,他們才說抓錯了,讓我離開。”
昨日上午,華商報記者看到,石門縣公安局給牛先生出示的釋放通知書上寫著:被執行拘留,現因采取強制措施不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釋放。
華商報記者聯系上了湖南省石門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對方說,這起案件發案的地方特別多,屬于團伙作案,青海、內蒙古等多個省份都在偵辦此案,在偵辦時,警方發現涉及到了牛先生,就上網對其追逃。歸案后發現抓錯了,及時將其釋放。
“可能是牛先生的身份信息被盜用了。”辦案民警說,牛先生被釋放后,網上的追逃信息很快被撤銷。
公司:已重新招人,不會再恢復他的工作
3月16日,牛先生從湖南石門縣公安局離開。石門縣公安局向其出示了一份釋放通知書,“他們說了抱歉,還給了我1000元錢,說是我返回的路費。”
牛先生當即聯系了珠海的公司,公司說,由于他失去聯系的時間太長,又耽擱了和客戶約定的見面,決定將他開除,“我只好回家了。”
在珠海停留的幾天,牛先生還被警方帶走過兩次,每次都是他說明后,當地警方和石門縣警方核實后才讓他離開了。“我判斷應該是3月10日被追逃的,因為9日我坐飛機都沒事。”牛先生說。
從3月下旬回到西安,牛先生一直窩在家里,“我擔心再被抓住。石門警方當時說我涉嫌一起盜刷別人銀行卡的案件,事實上,我都沒去過湖南。”
昨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聯系上了牛先生此前工作過的公司人事部負責人,他說,牛先生到達沈陽后就失聯了,大概三四天后,才知道他被派出所帶走。“七八天后,他回到公司,我們才了解到確切消息,因為他曠工了,對公司的業務產生了影響,公司解除了和他的勞動合同”。
這名負責人說,至今,公安方面也沒給公司進行過說明。在牛先生曠工期間,公司已重新招聘人員,盡管他此前表現很好,也不會再恢復他的工作。
律師:當事人可要求辦案單位進行賠償
公司解除與牛先生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陜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耀華說:“《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李耀華說,公司應當給牛先生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而牛先生沒收到過,這就存在程序問題。
李耀華說,該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據是曠工,而《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也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李耀華說,“勞動者曠工或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必須要有主觀的惡意,牛先生失聯是因為公安機關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曠工。所以,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陜西高瑾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瑾說,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如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拘的,屬于違法行政職權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而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受害人可要求其澄清道歉并賠償。”(相關評論見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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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失后要及時掛失
身份證丟失后被冒用的案例屢有發生,那么,身份證丟失后,市民究竟該怎么辦呢?
2016年10月6日上午,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走訪中國銀行營業網點時透露,公安部已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并于近日上線試運行。這意味著,身份證掛失后將即時失效。
昨日,西安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說,2012年5月30日,新修訂的《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指紋信息。2013年1月我國全面啟動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和停用一代證,“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群眾可隨時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高瑾提醒說,市民如果不慎將身份證遺失或者身份證遭竊時,應當保留掛失證明材料,包括因身份證被盜竊而去公安機關報案的受理回執證明、因身份證丟失而去公安機關補辦身份證的補辦證明,證明原有身份證已失效,并且新的身份證與原有身份證的使用期限不同,起到鑒別作用。
此外,為了規避法律風險,還應該完成掛失登報聲明,聲明“身份證丟失,對冒用本人身份證引發的法律糾紛本人一概不承擔法律責任”等,這樣的聲明內容,可以成為抗辯法律責任的證據。 華商報記者 卿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