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51歲的詹某勤和鄰居詹某興因為各自房子中間的水溝界限存在土地糾紛發生爭吵。次日凌晨2時許,詹某勤拿著斧頭去撬鄰居詹某興剛鋪在水溝的水泥模板。詹某興的父親詹某柳和妻子葉某某聞聲前來制止。見詹某勤不停止,詹某柳就用鋼筋朝詹某勤大腿敲了一下,然后就扔了鋼筋。詹某勤隨即沖上去抱住詹某柳,雙方一起摔倒在地上,從走廊翻滾到院子,詹某柳被詹某勤抱著滾到院子下面的化糞池。翻滾中,造成詹某柳中線硬膜下血腫、左額部皮膚裂傷、胸壁軟組織挫傷等。同年8月10日,經鑒定,詹某柳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2015年8月12日,詹某勤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法院審理認為,詹某勤以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詹某勤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詹某柳對本案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可以對詹某勤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鄰里糾紛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過錯,可以對詹某勤酌情從輕處罰,詹某勤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