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
圈占攝影位置向游客收費的最高罰一萬元。
未經審核采藥和標本的最高罰5萬元。
在風景名勝區刻字立碑情節嚴重的最高罰二十萬元。
《條例》對于經營者和游客的行為都做了進一步規范:
圈占攝影、攝像位置,向攝影、攝像游客收取費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有人在禁火期、禁火區內吸煙、點火、燒香、燃放煙花爆竹或孔明燈等,將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樹樁(根)、采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以及引入外來物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影視拍攝、演藝活動或者刻字立碑、設立雕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近年來“驢友”戶外探險事故頻發的現象,《條例》明確劃定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區域、時間和非開放區域,規定游客不能擅自進入非開放區域。
《條例》還要求建立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氣象災害的預防機制,在情況緊急時,可以臨時關閉景區。對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游客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依法處理。
名勝資源遭嚴重破壞,將被“亮黃牌”
目前我省共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6處,省級風景名勝區34處,總面積近4800平方公里,約占省域國土面積的3%。
然而,當前有的風景名勝區存在多頭管理情況,還有的管理機構力量薄弱。本次《條例》的一大特點便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職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風景名勝區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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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表示,長期以來,我省風景名勝資源存在“只進不出”的情況,有的風景名勝區申請設立獲批后,疏于管理,保護不力,造成對風景名勝資源的破壞。因此,有必要設立風景名勝區的退出機制,落實風景名勝區警示撤銷制度。
《條例》規定:
若省級風景名勝區存在風景名勝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或瀕臨滅失風險,以及政府部門未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的,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示,責令限期整改。
被警示的風景名勝區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屆滿,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評估。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