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男子李某某和女子小芳通過相親網站認識,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感情十分穩定。2015年10月,李某某花費30多萬元購買了一輛寶馬車送給女友,以討女友小芳歡心。購車成功后,細心的李某某還為該車繳納了車輛購置稅和保險,將該車登記在小芳的名下。2016年7月,李某某正式提出分手,并給被告小芳發去微信稱:“我們不合適;車子就送你了;建議你賣了;買個便宜點的;多的錢好好存著”等等。分手沒多久,李某某又向小芳提出要回寶馬車遭到拒絕。
協商未果,李某某將小芳告上法庭。李某某認為,兩人從相識到分手,自己相繼為女友購買大牌包包和鉆戒以及手表等價值10多萬元的物品,還跟女友買了一輛寶馬轎車。李某某還認為,在兩個人的戀愛過程中,自己是本著結婚的心態去跟小芳交往的,而沒想到小芳卻沒有付出真心,只是把自己當作提款機。
今年1月10日,此案在江夏區法院開通審理,開庭當天男方未到庭,女方小芳當庭辯稱,這輛寶馬車是前男友李某某贈送給她的,并不是欺騙男友的情況下為自己購買的,所以該車不應予以返還。男方的代理辯護律師認為,兩人實際并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女方不跟男方結婚了,女方應該返還彩禮。
今日記者獲悉,江夏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是否應當返還。本案中寶馬車為原告男子李某某出資購買,登記在女友小芳的名下,并由小芳實際占有和使用,且原告李某某在微信中稱將車輛送過小芳,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中所涉車輛的所有權已發生轉移,小芳享有所有權,其占有車輛時合法占有。另外,李某某要求小芳返還寶馬車,必須符合贈與法定撤銷的情形,即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原告最李某某并無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李某某稱戀愛期間贈與寶馬車給小芳是一種附條件贈與,即結婚為目的,但原告李某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彩禮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且以締結結婚關系為目的而贈與女方額財產,本案中,李某某贈與小芳車輛不符合彩禮性質,不能視作彩禮。綜上,法院駁回李某某的的訴訟請求。
來源:楚天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