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檢察院對蘇州市地方海事局未依法履行職責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虎丘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2014年8月12日,一艘載有287.02噸硫酸(濃度98%)的“皖池州化039”號船舶(掛靠于安徽省池州市流坡航運有限責任公司),
由安徽銅陵駛往上海途經京杭大運河蘇州市虎丘區滸墅關鎮航段時,發生船舶沉沒、船上濃硫酸全部泄漏的重大事故。船舶駕駛員夏正華、夏長江因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受到刑事處罰。蘇州市地方海事局作為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怠于履行職責,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夏正華、夏長江及池州市流坡航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罰款、吊銷適任證書等行政處罰。
2016年12月26日,蘇州市虎丘區檢察院向蘇州市地方海事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依法對夏正華、夏長江等作出行政處罰,但該局至今未對夏正華、夏長江等作出行政處罰,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蘇州市虎丘區檢察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就該案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