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上門擺花圈
鄒女士訴稱,2015年11月11日,小區居民徐女士所養的寵物狗被小區內其他寵物狗咬傷致死,“她認定是我家寵物狗所為,隨后因為此事我們發生了糾紛。”鄒女士說,當天夜里在她家門口,徐女士進行燒紙、辱罵、放鞭炮,并在她家門上張貼挽聯,在樓道擺放花圈。“我和母親一直居住在一起,老人年事已高,受不了刺激,夜里因為身體不適就被送往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共住院20天。”鄒女士說,老人住院期間花費了一定的醫療費、護理費等。事情發生后,鄒女士方撥打了報警電話。2016年1月14日,經轄區警方調查,認定徐女士的行為構成侮辱,警方給予徐女士行政拘留二日的處罰。 而鄒女士母親于2016年9月12日去世。鄒女士認為,她作為子女,有權向徐女士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徐女士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9千余元。
辯稱已受到懲罰
對于此事,徐女士辯稱,她飼養多年的寵物狗被鄒女士家的狗咬死,事后對方沒有道歉,雙方沒有達成一致,因此她在極度難過和不滿的情況下,才去對方家門口祭奠,要求對方給個說法。“我的本意并不是針對鄒女士的母親,也沒有與老人有任何語言及肢體上的沖突。”徐女士稱,從老人出院記錄中所載明的入院診斷可以看出,鄒女士的母親入院診斷是慢性心力衰竭、肺部感染等,說明老人的入院與她的行為毫無因果關系。 另外徐女士表示,她所做的行為已經受到應有的懲罰,且她于當晚就到鄒女士家門口清除影響,因此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女子賠4千余元
包河區法院審理查明,當天鄒女士的母親遛狗中途回家添加衣服,狗自己玩,徐女士飼養的寵物狗被鄒女士家的狗咬死。
法院認為,雙方在同一小區生活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鄒女士家人遛狗時疏于對狗的管理,導致狗咬狗,事發后,雙方未能平心靜氣地解決問題,導致矛盾加劇。
徐女士違反公序良俗,于夜間在鄒女士家門口燒紙祭奠,嚴重影響了鄒女士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法律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徐女士辯解她已受到應有的懲罰,且于當晚就到鄒女士家門口清除了影響,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徐女士的侵權行為是鄒女士母親住院治療的原因之一。考慮到徐女士的侵權行為在造成老人住院治療中的作用、老人基礎病情、鄒女士對于寵物狗的管理義務等諸多因素,法院認定應由徐女士承擔原告方損失的50%的賠償責任。 近日法院判決,徐女士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4千余元。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