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還債遭丈夫拒絕
求助婦聯獲多方幫助
汪某與丈夫結婚27年,育有一兒一女,女兒今年27歲,兒子今年25歲。夫妻二人一直在廣州經商,后因汪某需要到北京開拓市場,故夫妻二人從2000年開始分居。近年來,汪某丈夫聲稱生意需要大量資金周轉,故汪某將在北京的經營收入都轉給了丈夫。由于經營需要,汪某于2013年回到廣州,此時卻發現丈夫有了婚外情。夫妻二人感情越來越淡薄,汪某丈夫甚至對汪某實施家庭暴力。
汪某因經營生意欠銀行信用卡債務27萬,欠親戚70余萬,便想將此前與丈夫共同出資購買的一套房產出售套現以還債,卻發現房子寫在了自己家婆名下。汪某對此提出異議,要求賣房還債,但丈夫予以拒絕。汪某不知該如何是好,故向婦聯求助。
婦聯了解情況后,先后為汪某約見近5位專業律師面談,協助她全面了解自己眼前的處境,包括如果離婚的話,債務、房屋如何認定、分割的問題;同時也為汪某約見心理咨詢師,疏導其復雜情緒,緩解其心理壓力。得到婦聯、律師和心理咨詢師的幫助后,汪某勇敢地與丈夫進行談判,奪回談判主導權,與丈夫初步達成共識,丈夫答應替其償還部分債務。
法官說法
房屋所有權以公示登記為準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前提是該房產應登記在夫妻一方或是夫妻雙方名下。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不動產房屋的所有權以公示登記為準。因此,婚后夫妻共同出資買房,房產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應被認定為登記一方父母所有,而非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然是汪某和丈夫婚后共同購買的,但因登記在汪某丈夫母親名下,故該房屋應認定為汪某丈夫母親所有,汪某僅可被認定為出資人而非房屋所有人,只能獲得與其出資款相等的房屋價款,而無權出售房屋還債。
法官提醒
出資買房記得要“署名”
很多人在購房時,容易忽略房產證上所登記的產權人的重要性,誤以為只要房屋系夫妻雙方在婚后購買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登記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現象較為常見,但也不排除出現上述案例中房屋被登記在夫妻雙方之外第三人名下的情況。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為他人做嫁衣裳”,夫妻在出資購房時,要將出資者本人姓名登記于房產證或不動產登記簿上,以實現公示登記的法律效力。
(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