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絡聊天 求見被拒
儂某是文山人,在安寧某??茖W校讀大三。去年4月24日晚,他搜索“附近的人”添加網友聊天。幾秒鐘后,跳出一個女性(黃某)頭像,儂某申請添加好友。
1995年出生的黃某是云南玉溪澄江人,在老家已結婚且有孩子,數日前獨自一人到安寧打工。
黃某接到添加好友申請時,正躺在出租屋里玩手機,正好無聊,沒有猶豫,直接通過申請。
儂某自稱安寧某高校畢業,現在昆明一家銀行工作。剛聊了一會,儂某就邀約黃某見面吃夜宵。黃某沒有答應。
2湖邊散步 噓寒問暖
儂某不死心。次日下午6時許,在東湖公園閑逛的儂某,又給黃某發消息。
這次黃某沒有拒絕儂某的邀約,答應其見面。
初次見面的兩人漫步東湖邊,散步聊天。后來直接坐在草坪上繼續聊。
儂某對黃某噓寒問暖,問她有什么愛好。得知黃某喜歡唱歌。儂某說:“那正好,我們銀行經常聚會,下次我帶你去。”得知黃某不太會用電腦,儂某向其保證:“我以后慢慢教你。”
3求愛不成 當場強吻
儂某自認為取得了黃某的芳心,便向她求愛。
“我已經有老公和孩子。”黃某當即拒絕,她還告訴儂某,兩年前她認識了一名男網友(劉某),已發展為情人關系。
儂某求愛被拒,重新找了話題繼續聊天,不知不覺已到了晚上9點多。
黃某意欲離開,儂某跟了上去,途經一片小樹林時強行抱住她開始親吻。黃某反抗卻推不開對方。
“我在銀行工作,要錢有錢要兄弟有兄弟,東湖邊就有很多兄弟。你要是不答應做我女朋友,要是敢走,我就叫兄弟們來收拾你。”儂某威脅道。
4逃出樹林 求助情人
黃某很害怕,因為她告訴過儂某自己的住處。這時儂某手機響了,他松開黃某接電話。趁此機會,黃某逃出小樹林。
越想越害怕,黃某打電話給劉某:“我見了男網友,他說喜歡我,讓我跟他走,否則會叫人來收拾我。”
“那你到底是喜歡我還是喜歡現在這個網友?”劉某又擔心又生氣。
“我喜歡你,不喜歡他。”黃某說。
“那就跟他說清楚。”劉某說。
5邀約幫手 湖邊再聚
1966年出生的劉某是昭通巧家縣人,文化水平不高,在安寧一建筑工地打工。
黃某在向警方提供的證言中說:“我跟他認識兩年,不清楚他的年齡,他看起來不到30歲。”
接到求助電話后,劉某立即打電話邀約堂弟小劉,準備去找黃某。
與此同時,黃某發消息給儂某,讓他過來“說清楚”。
儂某很快找到黃某,此時他手持一根棍子,一把拉起黃某讓她跟自己走,黃某拒絕。
6持棍追逐 溺水身亡
此時,劉某趕到。雖然堂弟小劉沒來,但當時和小劉一起吃飯的3人(沈某、楊某和任某,3人與劉某也認識)都來給劉某助陣。
儂某見幾人過來,還有人手里拿著棒球棍,拔腿就跑。
劉某等人立刻追上去,邊追邊喊:“跑什么跑,回來說清楚……”
突然,“咚”一聲響,湖邊夜釣的人大聲喊:“有人跳湖了……”
落水的確實是儂某,他朝湖中間游了10多米,最后溺水身亡。
垂釣者報案后,警方將劉某等4人抓獲。
(備注:文中情節及當事人對話,均根據案件卷宗中黃某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整理)
庭審交鋒
故意殺人or意外事件
昆明市檢察院指控:去年4月25日晚上9時40分左右,劉某、沈某、楊某、任某因瑣事在安寧東湖公園內,手持棒球棍對儂某進行追逐,致其跳入湖中,4被告人聽見儂某呼救后沒有采取救助措施,后儂某溺水身亡。公訴機關認為,4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不作為故意殺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上,劉某的辯護人張聰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件,劉某等人不構成刑事犯罪。張聰認為,儂某跌入湖里有4種可能性:一是被追得走投無路跳湖,但當時劉某等人并沒有去圍堵儂某,而是單方向直線靠近且速度不快,儂某有充分時間和空間逃跑;二是視線不好在慌亂逃跑中踩空跌入湖中,這種可能性較大;三是儂某是游泳能手(儂某的同學證實其平常喜歡在湖里游泳),被人追逐時主動跳進湖里逃跑;四是儂某是高度近視(有儂某的同學證實),逃跑過程中將水面當成路面跌入湖中。
張聰說,司法機關對本案的認定都有不同意見,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受理立案,又以尋釁滋事罪報捕,檢察機關則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審理進行到辯論階段,法官宣布本案可能存在程序問題而休庭,開庭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