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查房貸信息
兩法官去銀行調查
劉新星是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一名法官,日前,他辦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的執行工作,需要將被執行人的房子拍賣。拍賣前,他從申請執行人處獲悉,被執行人西安的房產,在曲江某銀行按揭貸款,目前貸款還未還完。
如果房子的確是貸款的,那么拍賣后無法過戶。為了搞清楚房子的貸款信息,執行法官便向漢中中院申請調查該房房貸信息,漢中中院決定依法調查核實。
3月13日,漢中中院相關執行人員找到該銀行個人信貸中心,在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后,向該中心負責人遞交協助查詢函。該銀行個人信貸部負責人李某稱要上樓請示領導,之后一個多小時都未露面。期間法官多次詢問銀行工作人員,數次催促下李某才出現。但李某表示,執行法官所出具的協助查詢函沒有效力,以此拒不履行協助查詢義務。在執行法官釋明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協助查詢義務的法律后果后,李某仍拒絕協助。
法院:送達50萬罰款決定書銀行拒簽
漢中中院提供的一段現場視頻顯示:李某并不查看劉新星等人的證件,返身往房間里走,劉新星在后面追著,不停解釋,后面李某拿著劉新星等人的證件,再次翻看后稱協助調查函等是無效的,要求出具介紹信。劉新星稱介紹信是法外要求,并不合法,但李某堅稱沒有介紹信不行。
“視頻是我們錄的,李某拒絕配合后,才錄的。”昨日,劉新星告訴華商報記者,3月13日在銀行協查遭拒后,他們將錄下的視頻傳回到漢中中院,中院經過研究決定,這家銀行屬于拒不履行協助調查義務,對其處以50萬元罰款,限在2017年3月23日前繳納。如不服從本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后,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如果銀行拒不繳納罰款,法院將強制執行。
劉新星說,3月14日,漢中中院派出兩名法警趕到西安,和他們一起又去了該銀行,送達了罰款決定書,但銀行拒絕簽收。
若未按期限繳納罰款
可對銀行相關人員司法拘留
據了解,早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
劉新星解析說,處罰50萬元的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漢中中院調查認定,李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屬于非常主動地抗拒協助查詢,但又沒有推搡、毆打等暴力行為,所以罰款取了中間值50萬元。”
華商報記者獲悉,如果銀行在3月23日前沒能繳納50萬元罰款,那么漢中中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對李某及支行行長予以司法拘留,并向監察機關或者支行上級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涉事人員致歉
該銀行上級部門介入調查
昨日上午,曲江這家銀行工作人員稱,行里領導層在15日晚得知被漢中中院罰款50萬元后,已經緊急開會,在16日早已展開調查,并向省行上報。目前總行、省行已介入調查此事。
華商報記者了解到,銀行個人信貸部負責人李某,已趕到漢中中院致歉。
該銀行相關負責人稱,目前行里正在調查此事,并稱省行相關部門將會就此事作出回復,但截至16日下午6時,華商報記者仍未獲回復。
就此事,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李康寧說,銀行有配合法院調查的義務,法官出示證件后,仍被銀行刁難,說明銀行方面是有過錯的,而法院作出的50萬元的罰款,也是依法依規的,“處罰對有履行協助調查義務的人和單位有警示意義,不履行義務,最終會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