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鄧方犯故意殺人罪、侮辱尸體罪、強奸罪、盜竊罪一案,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侮辱尸體罪、強奸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鄧方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復核裁定,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13年8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鄧方因對生活工作現狀不滿而產生報復社會的念頭,遂騎自行車到臨湘市長安河邊,尾隨獨自行走的19歲女大學生陳某,見四周無人隨即追上陳某,將其制服后強行拖至河堤下無人處掐死。鄧方從陳某包中翻找到50余元現金,又對陳某尸體實施奸淫,然后將尸體捆上水泥磚塊推到長安河里。
2014年12月10日21時許,鄧方來到臨湘市某中學門口尋找作案目標,尾隨該校晚自習后回家的16歲女學生謝某某等人。當謝某某落單后,鄧方見四下無人快步追上謝某某,將其拖至路邊菜地里掐昏后實施奸淫。見謝某某未死亡,鄧方遂長時間扼掐致其死亡后逃離現場。
2013年8月8日晚,被告人鄧方在臨湘市新天地廣場竊取了東芝牌125型摩托車及車上所載鉗子、鐵錘等工具(共計價值2300余元)。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方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婦女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在殺死被害人后奸淫尸體的行為構成侮辱尸體罪;竊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鄧方因對自身現狀不滿而報復社會,先后殺死兩名無辜女學生,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對鄧方所犯數罪,應依法予以并罰。原審判決、復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被告人鄧方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