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23日以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孫某某涉嫌詐騙罪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檢察機關審查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孫某某虛構能承攬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宕口填埋工程的事實,以繳納保證金為由,騙取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25萬元。2016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擅自接收來自上海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雜物,共計23336.3噸,并傾倒至戒毒所宕口內,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經鑒定,上述傾倒垃圾系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蘇州市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及彌補損失,產生費用共計人民幣850余萬元。
另外,涉及此案的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副所長韓某某、基建科科長張某因涉嫌瀆職罪,于2016年12月底,已被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尚未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