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張勇(化名)進入武漢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2015年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員在車間巡視時,發現他在辦公桌上趴著睡覺。6天后,公司以張勇嚴重違紀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
張勇表示,上班時打盹是因為前幾天接連上夜班,而且打盹時間只有5分鐘。因2公司效益不好,公司采用種種借口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同年7月2日,張勇提起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賠13.94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勞動者有嚴重違規行為。本案中,用人單位并未舉證證實張勇“上班睡覺”的行為足以達到嚴重之程度。此外,事發當日,張勇已連上4天夜班,打盹5分鐘,對此不應過于嚴苛處罰。法院據此判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張勇經濟賠償金13.77萬元。該公司隨后提起上訴,近日被武漢中院駁回。據《楚天金報》
公司對員工處罰不能隨性而為
企業依據管理規章規范員工行為無可非議,但員工又應如何維權?
昨日,華商報記者采訪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趙良善。
>>案例1
上班時間搶紅包 不認罰就辭退
2015年11月,某公司技術部員工小安上班時間搶紅包被部門領導發現。單位決定對小安實行罰款一個月工資的處罰,如果不接受罰款就對其實行辭退。
律師說法:
趙良善律師指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辭退范圍,單位才能夠給與辭退,而不是單位擅自做決定的。單位對小安實行處罰一個月工資的做法處罰過重,應該考慮到員工的實際情況以及犯錯的情節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镀髽I獎懲條例》規定了處罰的最高金額:“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此外,單位提出如果小安不接受處罰就要給與辭退的做法不合法,屬于脅迫行為。
>>案例2
員工食堂拿走兩個面包被辭退
2014年11月,范某在其所工作的安徽某酒店員工食堂,將兩個面包帶出酒店,被安保部查出。酒店以其違反《員工守則》重大過失為由,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范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酒店支付范某經濟補償金18648元。
律師說法:
趙良善指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進行了公示,不違法違規,單位據此對員工進行處罰是合理的,但最關鍵的就是處罰的尺度以及形式是否合理。公司對員工處罰不能隨性而為,需要有評估、有上限,也必須在不違反《勞動法》的前提下進行。如果認為自己受到的懲處及被辭退不合理,勞動者可以搜集相關證據,即確認勞動關系證據、薪資標準證據、被脅迫或非法辭退證據等,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華商報記者 劉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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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貴之“盹”警醒誰
平日里兢兢業業、甚守規矩的老員工,為什么會在上班時間打盹兒?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企業也并非毫無責任。正如法院在判決書里所言,連續幾天安排員工上夜班,員工在工作閑隙偶有小憩是人體生理所必然,對此不應作過于嚴苛的處罰。
企業不問青紅皂白,也不管打盹行為是否帶來嚴重后果,就直接將員工處以解除勞動合同之頂格處罰。這種不近人情、手法粗糙、簡單冰冷的“苛刻管理”,明顯違背《勞動合同法》,侵害了職工的勞動權。
企業管理需要“嚴管”和“善理”,但必須做到管而有理、嚴而有度、冰火兼具、法情皆容。家法不能大于國法,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不能逾越國家法律法規,不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即便是對于少數違紀違規者的處理,也要做到無情紀律、有情操作,讓人既真切感受到各項管理制度的剛性和嚴肅性,又深刻體會到企業及管理者的良苦用心。丟掉以人為本,忽略了職工有血有肉有情有義有尊嚴的“人”之追求,僅僅把勞動和勞動者當成“商品”“機器”“工具”,動不動就施以粗暴除名的處罰,無益于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只能以資方權力的任性霸道撕裂企業內部生態。
13.77萬元的昂貴之“盹”,是一塊拍案驚奇的醒石,對勞動者和企業都是一次教育。職工要時時刻刻保持初心,自覺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始終以飽滿的精神狀態投身工作實踐,在助力企業發展中實現個人發展。企業要真正做到對職工的嚴管和善待,管人用“法”亦用“情”,留人用“薪”更用“心”。張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