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超市買的火腿腸過期20天了,找超市要求賠償,超市工作人員不認賬,讓我去到法院起訴。”
近日,沈陽市民費先生在沈河區文藝路大潤發超市購物,費先生稱,因為一根過期的火腿腸,讓他遭遇維權煩惱。
市民投訴:買到過期火腿腸 索賠1000元遭拒
費先生介紹,2月11日,他到沈河區文藝路附近的大潤發超市購物,在收銀臺交款后,人并沒有離開超市,發現購買的一根火腿腸已經過期,火腿腸單價為4.2元。
費先生稱,火腿腸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6年10月21日”,保質期為90天,根據上述產品信息,火腿腸已經過期。
發現上述問題后,費先生找到超市工作人員要求給出說法,并提出賠償要求。
費先生介紹,當時,他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向超市方面提出退貨并賠償1000元的賠償要求,對此,超市方面表示不同意,維權陷入僵局。
記者核實:超市稱“查無此貨”商家不應承擔責任
2月16日,記者和費先生來到大潤發超市,費先生向記者出示了火腿腸和購物發票等維權證據。
針對費先生的投訴,大潤發超市客服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接到消費者費先生的投訴后,經過深入排查,超市賣場內從未銷售過該批號的火腿腸,費先生有關火腿腸的投訴與超市無關。
上述負責人稱,根據超市方面掌握的情況,消費者曾經多次到超市購物,并向客服部門進行投訴,如果消費者對于超市方面的回應不能接受,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對此,費先生表示,在維權過程中,他保存了相關錄像證據,下一步,他準備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律師說法:超市買到過期食品 維權只需提供初級證據
本報消費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繼新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食品過保質期、消費者通過感官發現商品已經變質、酸敗,但是還在銷售的,以上這些情形都視為明知,在此情況下,商家如果銷售過期食品,屬于消費欺詐。
另外,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償。
楊繼新認為,依據上述規定,消費者如果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消費者可以向超市經營者提出最低1000元的賠償要求。
楊繼新同時提示,消費者購物遇糾紛,維權時只需提供所購商品、購物小票和產品初級證明材料即可,如果商家對于消費者提供的證據不認可,商家需用證據反駁,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商家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