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女兒哭鬧不止將其扔進水井
2016年5月30日晚上,婁底市雙峰縣村民陳某打開自家水井井蓋時,發現自己不足八個月大的小孫女小鐘溺亡在水井里。悲痛的陳某想不明白,明明兒媳婦付某告訴她,小鐘已經被送去她太爺爺家照看了,為什么會溺亡在水井里?
而真實情況更讓她意外,原來小鐘竟是因為“哭鬧不止”,被親生母親付某扔進水井的。
今年25歲的付某沒有讀過書,也不識字。幾年前,付某與丈夫鐘某結婚,為了生計,鐘某在婁底市一個市場里打工,平日里就住在市場里,付某則留在家中務農。
2016年5月30日上午,付某獨自一人帶著小女兒小鐘在家里休息。
12時許,小鐘開始哭鬧不止,付某因為怎么都哄不好孩子,就用手打了小鐘的眼睛、鼻子等處幾下,見小鐘哭鬧得更厲害了,于是她抱起小鐘來到了自家屋后水井邊,將水井蓋打開后,把小鐘扔到了水井內,之后將水井蓋蓋上。
經鑒定母親患有抑郁癥
當天中午13時許,將小鐘扔進水井后,付某從家中出發,坐車去丈夫鐘某的住處去找鐘某。因為心里害怕,付某一直待在丈夫住處的樓下不敢上樓。直到當晚9時許,鐘某的姐姐和姐夫在樓下碰到她并告訴了鐘某,鐘某才下樓找到付某,將她帶回了住處。
期間,鐘某的母親陳某因在家中找不到付某和小鐘,焦急之下打電話找鐘某問情況。鐘某問付某女兒的去處時,付某騙稱小鐘在家里由小鐘的太爺爺帶著。陳某立刻去小鐘的太爺爺家里接孫女,卻發現小鐘并不在那里。
得知女兒不見了,鐘某立刻帶著付某往家中趕。此時,陳某在自家水井里找到了被溺水死亡的小鐘。鐘某報警后,民警趕到了現場。在派出所接受調查時,付某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交代。
2016年6月15日,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付某患有抑郁癥,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2016年7月7日,經雙峰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小鐘的死因符合生前溺死。
律師說法
抑郁癥一般不影響涉嫌故意殺人罪定罪
婁底市雙峰縣檢察院認為,付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明介紹,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抑郁癥,一般情況下鑒定機構可對抑郁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判斷,并出具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并可作為量刑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抑郁癥患者沒有喪失認知能力、責任能力,理論上來說抑郁癥一般不影響對其故意殺人的定罪。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