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嘉縣人民法院就此事件中涉及的該民警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民警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自殺官員的個人信息到底是怎么泄露的?與民警濫用職權之間有什么關聯?在此案的一審判決中,這些謎底被一一揭開。
“泄密民警”檔案:
身兼兩“副所長”,涉濫用職權主動投案
被告人繆甲,男,1965年2月出生于永嘉縣,原系永嘉縣強制戒毒所副所長,兼永嘉縣拘留所副所長。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繆甲于去年4月6日主動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8日繼續被取保候審。
去年6月2日,永嘉縣人民檢察院向永嘉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繆甲犯濫用職權罪。
案情回顧
“經核實”個人信息被撰寫成帖
發文字帖:未能引起強烈反響
經法院審理查明,黃某、繆乙(據此前媒體報道,與繆甲為堂兄弟)等人合伙投資籌建永嘉縣甌北二手車交易市場,于2013年8月6日以“永嘉縣海龍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名義向原永嘉縣工商局(現為永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市場名稱登記的申請材料,后還為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至2014年7月,該申請仍未能獲得批準。
為此,黃某、繆乙認為,未能獲批的真正原因在于原永嘉縣工商局工作人員王某有意刁難,并決定核查王某的個人開房記錄等信息,用于在網上發帖曝光。
經黃某提議,由繆乙從時任永嘉縣強制戒毒所副所長兼永嘉縣拘留所副所長的繆甲處核實王某的個人信息后,黃某撰寫了有關王某個人開房記錄及房產情況的文字信息,并在微博及相關網站上發布了題為“永嘉驚現開房局長”,內容包含王某單位、時任職務、歷任職務等信息,并寫明其和家人名下在溫州地區有多套房產,他在任職期間到永嘉縣夢江大酒店、甌北宏泰賓館等多處酒店開房達200余次的帖文。
但是,該帖未能在網上引起強烈反響。
用個人數字證書查詢泄露信息
附上開房記錄圖片:引起廣泛關注
發文字帖,沒顯著效果??娨覜]有放棄。
據法院查明事實,2014年7月27日,繆乙來到繆甲辦公室,要求查看王某的個人開房記錄。
繆甲明知私自使用個人數字證書查詢他人信息屬于違規行為,再次應繆乙的要求,使用數字證書查詢王某的個人信息。
其間,繆甲還離開辦公室,將電腦界面交由繆乙一人查看??娨页每娂纂x開辦公室之際,用手機將查詢記錄拍攝儲存,之后提供給黃某發帖。
同月28日,黃某等人又將前述帖文附上王某開房記錄圖片,再次發布到網上。該帖發布不久,便被各大網絡媒體轉載,引起了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干擾了王某的正常生活。同月29日,王某因被發帖之事向永嘉縣公安局報案。
之后,王某因心情不好于同年8月1日外出,次日到達福建省武夷山市親戚家中,后于同年8月3日凌晨在武夷山市臥軌自殺身亡。
據相關媒體報道,同年8月初,永嘉縣公安局紀檢部門對繆甲進行立案調查;8月中旬,永嘉警方對繆甲做出行政撤職并辭退的決定。
去年4月6日,繆甲主動向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基本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
審理焦點
私自查詢他人信息是違規還是犯罪?
與官員自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此案審理中,繆甲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事實沒有異議,但他辯解自己并非主動要給繆乙查看王某的個人信息,照片是繆乙偷拍的,王某的死亡與他沒有直接聯系,他的行為確實系違規,但不應該構罪。同時,繆甲的辯護律師也提出,繆甲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對繆甲以及辯護律師人提出的“不構罪”辯解和辯護意見,一審判決中,永嘉法院逐一進行評判。這些也成為此案審理的焦點——
為什么是濫用職權?
律師辯解:繆甲不具有濫用職權的主觀故意,他對繆乙和黃某預謀發帖行為事先并不知情,對繆乙偷拍行為也無法預測。王某的開房信息被偷拍,系繆甲疏忽大意造成。
法院評判:繆甲身為永嘉縣強制戒毒所副所長兼永嘉縣拘留所副所長,因非工作需要等正當事由,違反規定使用數字證書多次查詢被害人王某身份信息、開房記錄等個人信息,又將電腦查詢結果交由無權獲取個人信息的繆乙控制之下,系不正當履行職權,屬于濫用職權。而且,他應當預見到被害人的信息被繆乙非法獲取的可能性,具有放任其發生的間接故意。
所拍的是否就是發帖照片?
律師辯解:繆乙偷拍的照片未經繆甲辨認,究竟偷拍的照片與帖文上的照片是否系同一張照片存在疑問。
法院評判:黃某、繆乙均供認,他們附帖發布的圖片,確系繆乙從繆甲處查詢后拍照存儲所得,繆乙還供認自己趁繆甲離開之際拍攝照片。而繆甲也供認,他應繆乙要求查詢王某的個人信息,后未關閉電腦查詢界面,且留繆乙一人在辦公室內。他們的供述之間可以相互印證,證明涉案帖文所附圖片系從繆甲處獲得。
民警濫用職權與官員自殺是否存有因果?
律師辯解:王某的死亡與繆甲的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指控繆甲的行為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評判:王某死亡結果雖然并非繆甲直接造成,但因繆甲濫用職權,才使得黃某、繆乙非法獲取具有相當程度隱秘性的王某的個人信息,后附帖發布到相關網站,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使得這些信息的知情范圍擴大到全市、乃至全國范圍,給王某正常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后王某自殺。
繆甲的濫用職權行為系此案后果發生的原因之一。王某的死亡結果,可作為繆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來認定。
法庭判決
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
“免于刑罰”意見被否
庭審中,律師認為,如果認定繆甲構罪,那么他具有自首情節,庭審中的辯解是對案件定性的一個認識,并非翻供;結合其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前科,應當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就此,永嘉法院審理后認為,繆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繆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基本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結合繆甲僅非法讓黃某、繆乙獲取了王某的個人信息,決定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犯罪事實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不宜免予刑事處罰,相應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永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繆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新聞+
發帖男子一個獲刑1年一個被判10個月
不服上訴,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對于此案中的黃某、繆乙,之前已被判刑。
2015年3月,永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繆乙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可是,一審判決后,黃某、繆乙均表示不服,向溫州中院提起上訴。黃某上訴要求“改判無罪”,而繆乙上訴則要求“從輕改判”。
2015年6月,溫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黃某、繆乙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他們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溫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