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以為遇到冒充警察的劫匪,于是報警。而真相讓人驚訝,帶隊的居然是真警察——法院查明,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分局漢水橋街派出所民警鄒某違反法定程序,在無特定目標及線索來源的情況下,單獨帶領特勤人員魯某以及社會人員周某、李某、王某、龍某(另案處理)和王某某(另案處理),跨轄區抓捕吸毒販毒人員,其間魯某、周某、李某和王某在面包車里敲詐了王女士。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獨家獲悉,武漢市中級法院終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魯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緩刑,沒有參與敲詐的民警鄒某被判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意外
女子深夜打車
被當癮君子抓上車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根據王女士的在案陳述,2015年3月18日凌晨,她站在武漢市江岸區高雄路路邊準備攔出租車回家時,突然身后竄出3名男子,將她抓上一輛警車,開車的人穿著警服,另外兩人穿著便衣。
王女士說,對方查完她的身份證,把她轉移到一輛面包車上。一個戴著項鏈、被其他人叫隊長的男子讓人將她反銬,問她是不是賭博、吸毒。
王女士否認后,戴項鏈的男子打了她的頭,打一下再問一句“是不是賭博、吸毒”,最后王女士承認自己用過K粉。這之后,“隊長”向她說,“你包里沒錢怎么辦?”
王女士問可不可以打個電話叫別人送錢過來,對方不肯。這時,一個人問她有沒有銀行卡,說“隊長”讓她交3200元,“說是交上面的罰款”。
后來,面包車開到一家銀行停下,車上一人跟著王女士去ATM機取錢。王女士將取出的3200元錢交給“隊長”。
王女士說,這時“隊長”把她的包還給她,讓她離開,還教訓她,“以后一個女孩子不要出來”。
王女士說,她下車后記住了面包車的車牌號,站在路邊茫然無助很害怕,一邊哭一邊攔出租車。
上了一輛出租車后,她向司機講述了遭遇。司機聽后認為王女士遇到了假警察,讓她報警。
“我就報警了。”王女士說。
逆轉
懷疑遇假警察報案
不想是真警察和特勤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接到王女士報警,警方立即展開偵查。
2015年3月18日,“隊長”主動向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投案。同日,周某被抓獲。
2015年4月2日,李某、王某主動向江岸區分局投案。
2015年7月22日,鄒某主動向江岸區檢察院投案。
事件真相讓人驚嘆——坐在警車里穿著警服的人,是真警察鄒某,他是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分局漢水橋街派出所民警。
被稱為“隊長”的男子魯某,是特勤人員。其他5人,均被認定為無業的社會人員。
審案
警察默許無業人員抓人
罰款私分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法院審理后查明,事發當晚,民警鄒某違反法定程序,在無特定目標及線索來源的情況下,單獨帶領魯某、周某、李某、王某和龍某(另案處理)、王某某(另案處理),跨轄區抓捕吸毒販毒人員。
鄒某駕駛警車搭載龍某、王某某,周某駕駛面包車搭載魯某、李某、王某來到武漢市江岸區高雄路農資大院門口。民警鄒某明知魯某等人無辦案資格,仍默許魯某、周某、李某、王某將王女士帶上面包車盤問。
之后,周某開著面包車與鄒某的警車分開。王女士在面包車上承認吸毒后,魯某等人以將其帶回派出所為要挾,向王女士索要3200元。
而這筆錢并非“派出所罰款”,從王女士手里要走錢后,魯某、周某、李某、王某及龍某、王某某分贓。
其間,魯某對王女士進行毆打的情節也被法院認定。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注意到,“跟著警察一起抓人”的涉案人員李某,有過故意傷害前科,曾在2014年9月即此案事發半年前,被判過刑。
法院
警察濫用職權社會影響惡劣
免予刑事處罰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此案審理過程,被告人罪名不同。除鄒某的罪名一直是濫用職權罪外,魯某等人在刑事拘留期間的罪名是搶劫罪,之后又被改為敲詐勒索罪。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鄒某身為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相關規定,單獨帶領無執法資格的社會人員跨轄區抓捕吸毒販毒人員,默許他人非法使用警用器械、采取強制約束措施等行為,把涉毒嫌疑人擅自交由不具執法資格的社會人員處理,脫離自己監管,以致發生敲詐勒索的行為。
鄒某不依法行使人民警察的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辦案,其濫用職權的行為侵害了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及國家和社會對人民警察的信賴,同時還造成了敲詐勒索行為的發生,使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侵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鄒某的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應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鄒某的辯護律師提出的“尚未達到重大損失的程度,不宜作定罪處理”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2016年10月17日,武漢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法院認定派出所民警鄒某犯濫用職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
特勤和無業人員
因敲詐勒索獲刑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法院認定,由于魯某系特勤人員,周某等其他人系社會人員,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是符合法律規定中其他人員,故均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本案中,魯某、周某、李某、王某均無執法權,其違法使用警械、采取強制約束措施等行為,是鄒某默許、認可下實施的,是具有警察身份的鄒某濫用職權的行為表現。
魯某等人以行政拘留相要挾索要錢財且數額較大,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予以處罰。在敲詐勒索的共同犯罪中,魯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人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2016年10月17日,武漢市中級法院終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魯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與前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
文/法制晚報記者 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