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五千年文博園:
有其他原創內容,沒侵權意向
昨日,華商報記者致電五千年文博園,工作人員介紹,網上熱傳的“山寨兵馬俑群”照片確實是在該園拍攝的,是該園一期“一夢千年”景區的一處景點,該景區于2008年修建,2011年建成并對外開放。該“兵馬俑群”依據西安臨潼兵馬俑一號坑建造,人俑按原比例復制。
文博園行政總監殷照平表示,該園“兵馬俑群”占地800至1000平方米,占整個景區的千分之一,該園區還有包括“萬里長城”、“花果山”等幾百個景點。
景點建造前是否獲得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權?殷照平說老總不在,不太清楚情況,但表示“我們當時做的時候可能沒有考慮許多”。殷照平說,“兵馬俑群”是請西安一家做陶俑的公司制作的,該園區還修建了秦始皇站在城墻上揮手的雕像,“秦始皇”兩側的“城墻”上各有“一統江山”、“兼并天下”字樣。“西安兵馬俑就沒有這些,這是我們獨創的。陶俑的擺放啊人物形象啊也不一定一樣。我覺得如果要講侵權,大可不必。我們沒有意向去侵犯知識產權。”
殷照平認為,該園的“兵馬俑群”與西安前不久銷毀的山寨兵馬俑有本質區別,“西安的山寨兵馬俑騙游客說他們是真的,我們從來沒說我們就是一號坑,誰都知道真的在西安,我們跟游客介紹都說我們就是‘A貨’。”殷照平還透露,該文博園是4A級旅游景區,“兵馬俑群”所在的“一夢千年”景區門票為120元。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對“兵馬俑”等享有商標專用權
“這是明顯的侵權行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關負責人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安徽安慶市太湖縣的“山寨兵馬俑群”并沒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許可和授權,該院已對此發布律師聲明。
聲明稱,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享有名稱權,并且對已注冊商標,如“兵馬俑”、“秦俑”、“秦始皇兵馬俑”、“銅車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標專用權。任何未經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權,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名稱、注冊商標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影像資料的行為,均構成侵權。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表示,近期國內外出現的“山寨兵馬俑”展覽,如比利時舉辦的“兵馬俑”展以及安徽太湖縣的“山寨兵馬俑群”,并沒有他們的許可和授權,對此他們也并不知情。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將保留依法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熟悉秦始皇陵兵馬俑的人士表示,真的兵馬俑千人千面,形態各異,排兵布陣也有講究,而安徽山寨版的擺放就很隨意,人俑神態外形也比較相似。
法律學者:
安徽方面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昨日,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劉知函表示,五千年文博園修建“山寨兵馬俑群”供游客參觀,并以此營利,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劉知函指出,文博園的行為可視為廣義的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五千年文博園修建‘山寨兵馬俑群’,是對西安秦始皇兵馬俑一號坑的復制模仿,會造成公眾混淆。這種高度模仿的行為侵犯了秦始皇兵馬俑整體形象的特有性。同時,五千年文博園以此作為吸引游客的一大賣點,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競爭優勢,侵占了其在旅游市場的份額。”
劉知函說,文博園的行為不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兜底條款,即: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權要求五千年文博園停止侵害,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數額可參考侵權所得。” 華商報記者 劉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