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一貫注重家庭倫理關系,為什么會出現親生父母靠“出租”孩子牟利的現象呢?盜竊團伙在幕后操縱多名兒童,同時教唆兒童犯罪,這是否涉嫌違法犯罪?被“出租”兒童被解救后,其親生父母是否還可以繼續擔任監護人?帶著疑問,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吳宜遠和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功群。
親生父母“出租”孩子“致富”
上文提到的小女孩出生在湖南省道縣的超生家庭。而在當地,由于超生存在著一種“外流盜竊”現象,即一部分超生家庭的親生父母,將孩子出借給他人去實施偷盜。據媒體報道,當地的行情是,按天計酬約一兩百塊錢的樣子;如果按年計算的話,年酬在五萬元左右,基本上已經形成一個產業鏈。當租借孩子成為一種犯罪產業鏈的時候,許多人通過這種方式“發家致富”了,于是便引來更多的人效仿。
1月6日,海南省瓊海市公安局將一名年僅7歲的湖南永州籍女童蔣某欣臨時安置到民政救助部門,因她被多名孕婦教唆實施盜竊涉嫌犯罪被警方抓獲。而蔣某欣不是那幾個孕婦的女兒。
而幾年前深圳公安機關查破的一宗3名中年人操控殘疾兒童乞討的案件中,被操縱的13歲男童就是操控者從2002年起以每年2300元的價格從安徽太和老家租來的。
針對親生父母“出租”兒童的合法性問題,胡功群說:“父母將自己孩子出租來謀取利潤,這一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一種違法行為。從道德上講,這也違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我國相關法理所禁止的。”
吳宜遠表示,產生這一亂象有諸多因素,除了父母個人的知識文化水平與素質原因,還存在著周圍生長環境、社會保障救助制度、未成年人關懷保障體系、法律規制體系不完備等一系列的原因。目前,我國對“出租孩子牟利”行為缺乏明確性法律規范,甚至連基本的鄉規民約都沒有。再加上超生孩子的戶籍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政府對義務教育監管的力度也比較小,使越來越多的孩子成為了名副其實的“黑戶”。
“租”兒童幕后團伙涉違法犯罪
花費這些代價,租一個孩子干什么呢?“外流盜竊”。根據媒體報道,盜竊團伙一般由3到4名婦女帶著一個孩子組成。作案時,由一名婦女望風,兩名婦女遮擋營業員的視線,而具體實施盜竊的,則是7歲左右的孩子。她們每天出入于商場、門店和店鋪,瞄準店里的手機、包包,3秒偷取一部手機,40秒盜竊8000元營業款……
“從媒體的報道看,盜竊團伙明顯利用這些孩子的‘兒童’特定身份,組織教唆他們犯罪,故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活動罪。”胡功群說道。
吳宜遠表示,盜竊團伙操縱多名兒童犯罪,又教唆兒童犯罪,這會因行為與情節的不同構成不同犯罪。一般來說,組織孩子實施盜竊,實際上就已經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如果教唆兒童盜竊數額達到刑法規制的標準,組織者也會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在構成上述兩種犯罪以外,盜竊團伙還可能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吳宜遠說。
值得注意的是,該盜竊團伙中孕婦作案占有一定比重。而我國法律規定,孕婦涉嫌刑事犯罪時,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對其給予了特殊保護。盜竊團伙正是鉆了此處法律空子,這些孕婦實施盜竊,一方面可以在作案時減輕人們的警戒心理,另一方面即使在作案時被警方發現,也可以利用大肚子作為掩護,來逃避司法機關的處罰。
對此,兩位采訪對象均表示,懷孕或者哺乳期的婦女實施盜竊雖然大多數不會被實行強制措施,但也是構成犯罪的。吳宜遠解釋說,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懷孕或者哺乳期的婦女,在強制措施上規定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但取保候審適用的前提條件是“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被“租”兒童解救后 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親生父母這樣培養孩子,無疑是把他們推進人生的深淵。那么從法律上來講,被“出租”兒童經解救后,其親生父母是否還可以繼續擔任其監護人呢?
吳宜遠談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但是就撤銷后能否繼續擔任其監護人,吳宜遠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從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角度進行分析。如果親生父母不能繼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則法院需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或請求社會福利機構代為進行扶養教育等。“盡管親生父母不繼續擔任監護人,但其撫養義務尚存,相關費用應當繼續支付。”胡功群說。
另外,胡功群提到,我國在監護權撤消后的立法討論中形成如下意見,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總之,孩子的解救需要多元力量的配合。吳宜遠建議,應當依靠專業的政府力量,民政、司法等有關部門進行多方聯動救助孩子。同時,要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對違反犯罪的父母進行懲戒,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鏟除社會毒瘤。另外,還應當依靠社會力量進一步搜集孩子和犯罪分子的相關信息,早日解救孩子。“需要注意的是,在解救孩子之后,不僅需要依靠專業力量對孩子進行教育和心理疏導,也要依靠廣泛的社會力量幫助孩子早日感受到關懷,健康成長。”吳宜遠說。
青浦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潘志峰近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小女孩的父母不適宜再作為她的監護人,他們將支持民政部門提起剝奪小女孩父母的監護權之訴,進一步落實監護權轉移工作,為她找到適合的生活和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