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突出打擊采取賄賂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操縱農村“兩委”換屆選舉,以及放縱、包庇“村霸”和宗族惡勢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為“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對于嚴重侵害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嚴重影響農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有組織有計劃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煽動不明真相的村民對抗政府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案件,要快捕快訴,依法從嚴從重打擊。
《意見》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將打擊矛頭對準嚴重影響農村基層政權穩定、嚴重影響百姓安居樂業的“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對于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欺壓群眾的,多次違法犯罪經有關部門教育處理后仍不改正的,構成犯罪團伙特別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置,堅決打掉其囂張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