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在寧波海事法院法官不懈努力下,14名遇難船員家屬分別從法院領到了100多萬元(人民幣,下同)的死亡賠償金,這筆總共1500多萬元的賠償金在年前一次性到位,終使這批倍受失去親人痛苦的遇難船員家屬能過上一個踏實的傳統新年。
據悉,2015年7月14日凌晨2時54分左右,利比里亞籍集裝箱船“FSSANAGA”輪從上海駛經廈門途中,在浙江寧波象山海域與臺州三門籍漁船“浙三漁00011”輪發生碰撞,漁船當場沉沒。
由于肇事外輪明知發生碰撞事故,沒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而是選擇逃逸,錯過了最佳有效施救時間,致使船上14名船員全部死亡。
事故發生后,海事部門組織對沉船進行打撈,并經事故調查后認定,肇事“FSSANAGA”輪對該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2016年4月,14名遇難船員的親屬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外輪方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賠償受害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交通、住宿、誤工費等共計1677.6150萬元
2016年11月24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賠償14名遇難船員共計1516萬元。
據辦案法官介紹,該批案件審理中,14名遇難船員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成為爭議焦點。14名遇難船員中,除1名船員為城鎮戶籍外,其余13名均為農村戶籍。原告主張,14名船員的死亡賠償金均應依照2015年度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計算20年,計874280元。
被告認為,應當按照遇難船員各自的戶籍情況,分別按照城鎮或農村標準計算。法官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涉案事故導致14名船員遇難,且未有特殊情況排除該條的適用,故對于14案原告關于以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主張予以保護。
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