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18日開庭審理46人涉嫌傳銷案件。該案46名被告人均為被搗毀傳銷網絡“金字塔尖”的“老總”和“經理”級人物。他們多來自湖南、重慶、四川,絕大多數為初中及以下學歷。
2014年7月以來,一個以被告人楊小松、張明小、周本茂、龔文華等人為主要成員的傳銷組織,從貴陽市搬遷至昆明市呈貢區,在呈貢區風華俊園、市政府紫岫院、淏園、沁園、浣園等小區租住大量房屋,后以投資、做生意為名,從湖南、四川、重慶等地將親戚、朋友、同鄉等騙至呈貢。隨后,采取多種方式對人強化洗腦,謊稱“自愿連鎖經營”是國家政府扶持的“陽光工程”項目,鼓吹此模式是財富再分配,是個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誘他人購買份額加入。該傳銷組織按照實習業務員、業務員、主任、經理、老總的“五級三晉制”模式,直接通過拉人頭方式形成“金字塔”型上下線網絡關系,根據不同級別對下線人員按其購買份額及所達到級別進行提成返利以獲取非法利益。
該傳銷組織被稱為呈貢一片區,片區設有教育總監、自律總監、申購總監、經晨總監等職位。該片區至案發時發展為六個家庭,每個家庭按照教育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經晨總管、能力總管、自律配合職能配置進行管理,家庭以教育總管名字命名。
至2016年5月11日,該傳銷組織在呈貢區租住房屋50余套用于開展傳銷活動的走訪、授課及日常居住,參與傳銷的人員達到150余人。
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該46名被告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呈貢法院選擇擇日宣判。
自2012年以來,呈貢法院共審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15件,涉及被告人2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