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春等14人電信詐騙案進行終審宣判,維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春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其余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至15萬元不等,駁回各被告人的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春、王某斌等在廣州市以婉蕓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繼而形成一個專門詐騙病患群體的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通過互聯網、朋友介紹等方式招募員工,設立主管、后勤、初診組、復診組、文員、培訓員等崗位,分工負責,通過互聯網、電視臺等媒體發布能治療糖尿病、肝病等疾病的虛假廣告,并假冒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科學研究院、中國糖尿病健康咨詢中心等單位的主任、教授,使用通過網絡技術虛擬的北京區域電話號碼,按照編制的話術流程與被害人溝通,誘騙被害人購買無治愈功能的治療儀及藥物,自2014年7月至10月間,共詐騙被害人2680人次,詐騙金額達608萬余元。
駐馬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王某春、王某斌等13人不服,提出上訴。河南高院經審理認為,各被告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