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母某軍駕車在高速路出了車禍,導致同車兩人死亡,他自己也受了重傷。2013年5月,他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當法官將其送往看守所時,由于他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拒收,法官遂將其放回家。
不料三年過后,自以為刑期已滿的母某軍在住店時被警方抓獲,原來他又被當年審判他的法院通緝,將他抓回去服刑。目前,他被關押在看守所。
母某軍認為自己刑期已滿,不應該再服刑。該案的主審法官稱,當年看守所拒收后,法院應該按程序做保外就醫鑒定,可當時并沒有做。
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三年
2012年4月15日,遼寧籍司機母某軍駕駛貨車行駛至京哈高速公路唐山境內時,因操作不當撞開右側護欄板,掉入護溝,導致兩名同車人員死亡及貨物受損。
經交警認定,司機母某軍對本次事故及兩名隨車人員的死亡負全部責任。
母某軍也因為這次交通事故受了重傷,他被送到醫院搶救時,醫院診斷其雙下肢神經損傷,雙膝多處韌帶斷裂、骨折以及半月板損傷,右肩胛骨骨折,頭部外傷,眼睛挫傷。
2012年11月5日,因為母立軍身體多處有傷,且因傷勢過重不能站立,唐山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為母某軍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2013年4月17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向路北區人民法院起訴了母某軍的交通肇事案。
2013年5月14日,經唐山市路北區法院審理認為,母某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鑒于被告人母某軍當庭自愿認罪,且部分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等具體情節,故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母某軍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書顯示,母某軍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母某軍及家屬未在有效期內提出上訴。之所以沒有上訴,母某軍解釋說:“事故是我們的責任,該賠的都積極主動給人家賠,我們服判。”
看守所因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拒收
母某軍的家屬告訴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 2013年5月14日判決書生效時,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母某軍并移送看守所羈押,但因當時母某軍傷勢過重,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拒收。
母某軍的妻子稱,當天由于看守所不收,家屬只好找到了案件的承辦法官詢問該怎么辦?而主審法官則表示,你們回家吧,等刑期過了就沒事了。
“聽到主審法官這么說,我們也不懂得還需要辦什么手續,就把母某軍從唐山帶回了遼寧,開始給他治病。” 母某軍的妻子告訴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她們家屬包括母某軍本人當時不知道是否需要辦理監外執行或保外就醫的手續。
刑期結束后 又被網上通揖
轉眼三年過去了。2016年5月14日,母某軍及其家人都認為根據判決書的刑期,他已經刑期期滿,可以開始正常生活了。
2016年11月23日,正在北京市懷柔區住店的母某軍被警方控制,隨后他被移交給唐山警方。
家屬經過多方打聽才獲知,母某軍已于今年被“網上通揖”,而發出通揖令的正是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母某軍的妻子稱,在判決書中所標注的服刑期內,母某軍除了治病外,其他都過著正常人的生活,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也未逃跑過,且家庭住址和電話都沒有變化。
在過去的3年里,沒有任何人通知母某軍及家屬定時定點體檢,或再次收監等信息。
2016年12月20日,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來到路北法院,但未能見到主管刑事審判的李姓副院長。
截止發稿,記者多次撥打李副院長電話和手機,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發短信說明意圖后也未收到任何回復。
隨后記者來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該院政治處負責人介紹案情后,該負責人表示“也覺得該案‘奇怪’并同情母某軍。”但是因該案并未到中院層面,并無權干涉和“過問”。
主審法官:確實有點兒不大對勁
在唐山采訪期間,記者聯系到主審該案的梁姓法官,回想起此案,梁法官也有諸多疑問。
據梁法官介紹,母某軍在車禍中雙腿致殘,在偵查階段看守所就拒收,法院判決之后,按照法律程序將罪犯送到看守所,看守所認為其生活不能自理,再次拒收,當時罪犯就放了。
“我個人意見,如果看守所不收,法院應該按照程序做保外就醫鑒定,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夠保外就醫條件,人家肯定在外面呆著治病。如果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那什么時候收監都有道理?,F在經過這么多年了,傷養好了又要收監,確實有點兒不大對勁。”梁法官說。
路北法院另一位熟悉此案的法官對此表示,如果看守所不收就必須走保外就醫程序,這是刑訴法規定的程序,但是這個案子當時沒有做。現在當事人病治好了,刑期都過了,又給抓進去了,法律依據在哪里?
專家:辦案單位有過錯
中國法學會刑法專業委員會會員張平指出,根據我國現行的《監獄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母某軍這種在投監時因傷病生活無法自理的罪犯,原審法院應該對罪犯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不適合羈押的,可以辦理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的手續。
但從母某軍的案件來看,當時的原審法院并沒有做這些工作,導致了母某軍在家生活三年的事實。如果當初法院辦理了這些法律手續,母某軍在家的時間是可以被計算入刑期以內的,但因為沒有這些手續,所以他這三年都不會被計算進入刑期。
張平表示,從案件本身來看,辦案單位特別是原審法院是存在過錯的,也可以說具體的承辦人涉嫌存在著失職瀆職的行為。
延伸閱讀
保外就醫及監外執行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身患嚴重疾病的;
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里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且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
監外執行一般是兩種情況:
1
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
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