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帶走幼童3天
觸犯拐騙兒童罪被公訴
去年10月31日下午7點,家住官渡區云溪村的4歲男童小浩(化名)跟父母到官渡區云興生鮮市場旁一超市買醬油,小浩在超市門口旁玩游戲機,幾分鐘后,孩子的父母從超市出來發現兒子不見了,四處找尋無果。
民警經查看超市附近監控錄像,發現小浩被一名男子帶走,且孩子父母不認識該名男子。民警立即組織警力追蹤嫌疑人,并告知報案人到事發地周邊貼尋人啟事。
去年11月2日晚10點左右,曉東派出所值班室接云溪村治安聯防隊員報警稱,有一名男子帶著一名男孩和尋人啟事,表示要將男孩交還給小孩的父母。男子鐘某某之后以涉嫌拐騙兒童罪被警方刑拘。
今年2月24日,盤龍區檢察院以拐騙兒童罪依法對被告人鐘某某提起公訴。
一審認定自首獲輕判
檢察院抗訴二審增刑期
據官渡區檢察院辦理此案的檢察官丁莎說,鐘某某歸案后,一直不承認是拐騙了小浩,只說是帶著小孩“去找他的父母”,但是根據案發現場周邊的監控 錄像顯示,鐘某某沒有在現場周邊尋找小孩父母的行為,而是直接將小浩帶走了。此外,孩子被帶走的3天時間里,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鐘某某是在幫孩子尋找父 母,“所以檢察機關以此認定,鐘某某有拐騙兒童的行為。”
今年3月17日,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被告人鐘某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認定自首情節。一審判決后,官渡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鐘 某某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法院判決量刑畸輕。4月1日,官渡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訴;7月26日,二審法院支持了檢察院的抗訴理由,改判鐘某 某有期徒刑10個月。
談及抗訴的理由,丁莎解釋說,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鐘某某雖然3天之后將孩子送到了保安亭,但他歸案后始終不承認自己犯罪,檢察機關認為他沒有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
拐騙行為危害很大
家長應教育孩子如何防范
據了解,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檢察人員表示,鐘某某的行為雖然主觀上 并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 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檢察官提示,拐騙犯罪人或者人販子一般會采取假冒熟人、物質利誘、利用孩子善心等方式進行拐騙,要教會孩子注意防范,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的話; 商場、公園、車站、超市、游樂場等場所是小孩走失的高發場所,在這些地方,家長一定要注意看管,不能把孩子放離視線之外;平時應該讓孩子記住父母的名字、 電話,家里的住址、門牌號,教會孩子撥打110等緊急電話,一旦發現家長不在身邊,要學會找附近身穿制服的人員、學生或者有孩子的父母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