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商報消息,父母都不在家,3歲女童小紅從6樓摔了下去,不幸去世。事發后,小紅父母認為,他們租住的房屋不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窗戶沒有設置防護設施,為此,將出租人告上廬陽區法院,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近日,記者獲悉,廬陽區法院審理此案作出了判決。
女童家長告出租人索賠十萬
2015年9月27日,李軍與徐蘋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徐蘋(甲方)將位于合肥市某小區6樓的一套50平方米房屋出租給李軍(乙方)居住使用。隨后,李軍、王蘭和女兒小紅搬進該房屋居住。2016年2月29日下午,當時只有王蘭和女兒小紅兩個人在出租屋內,下午6點左右,王蘭出門去辦事,將女兒反鎖在家里。就在這期間,小紅從出租屋的窗戶爬出,摔下了樓,后不幸去世。
李軍、王蘭認為,徐蘋的出租屋設計不符合國家相關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和《住宅設計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窗戶沒有設置防護措施,并且窗戶的銷栓已經斷裂,導致小紅拉開玻璃窗,從6樓摔下身亡。
兩人認為,小紅的死亡與徐蘋出租屋窗戶的設計不符合規范有著因果關系,因此訴至廬陽區法院,請求判令徐蘋承擔人身損害賠償款10萬元。
出租人認為自己已盡到義務
出租人徐蘋認為,租房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了損失責任由李軍承擔,她已經就房屋的使用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小紅在墜樓身亡時僅年滿3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監護人在小紅墜樓前將其獨自鎖在家里,對于天性好動的幼兒來說防范的措施遠遠不夠。另外,庭審時,原告陳述在租賃時并未對租賃的房屋窗戶進行檢查。李軍、王蘭認為出租時窗戶的銷栓就已斷裂,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王蘭將小紅獨自反鎖在房屋內時,沒有檢查銷栓斷裂并鎖緊窗戶導致了悲劇的發生,作為監護人而言,對于小紅的墜樓死亡承擔監護責任。
據此,廬陽區法院判決,駁回李軍、王蘭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窗戶離地面高度符不符合規定
李軍、王蘭與徐蘋均確認小紅墜樓的窗戶離地面高度為0.88米。李軍、王蘭認為租賃房屋中小紅墜樓的窗戶離地面僅有0.88米,而國家強制性規范要求低于0.9米應采取防范措施。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建造時間為1998年,當時的強制性規定是窗臺低于0.8米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據此認定,徐蘋出租的房屋未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