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非法行醫受到過行政處罰,不但沒有悔改,反而繼續在沒有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在自己開的藥店里擅自給他人輸液,結果致患者因藥物過敏死亡。近日,經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被告人張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
2015年12月27日中午,徐某因感冒前往張峰開的藥店買感冒藥。張峰并沒有行醫資格,但他卻以輸液治療效果更快為由勸徐某輸液。隨后,張峰自行配制了藥物,并把徐某帶到藥店二樓輸液。不久,徐某感覺身體不適,隨后出現了休克反應。意識到事情嚴重性的張峰趕緊把已經休克的徐某送到醫院,但徐某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查,張峰曾因非法行醫受到過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