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廣西男子明知他人從事詐騙犯罪活動,卻仍然通過POS機、銀行自動取款機提取轉移被害人的被騙現金,金額高達100多萬元,從中抽成獲利。由于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兩男子分別被法院判處一定的刑罰。近日,宿遷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這一典型案例。
2014年8月12日,貴州省某公司財務人員李某某被他人騙取84萬元。當日,均為廣西籍的丁某銘、丁某斌等人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卻仍然通過POS機刷卡轉移上述被騙資金中的44萬元,并于次日以網銀轉賬的方式將上述被騙資金轉入戶名為羅某某、蘇某等22張銀行卡中。丁某銘還于當年的8月14日在貴州省都勻室內銀行自動取款機為他人提取被害人李某某被騙現金43.55萬元,從中抽成獲利。此外,丁某銘等人還采用同樣的方法提取宿遷某公司被騙款51萬元,從中抽成獲利。
法院查明,丁某銘、丁某斌在其參與的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最終以詐騙罪判處丁某銘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判處丁某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