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上海市楊浦區綠化與市容管理局簽訂生活垃圾承運和處置合同,以每噸48元至78元明顯低于市場處置的價格(實際處置286.41元/噸)取得生活垃圾的處置經營權,隨后將1670噸垃圾從上海運至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洛社鎮華圻村進行傾倒掩埋,導致當地環境嚴重污染,影響惡劣。
后經檢測,這些生活垃圾中含有重金屬鉛、鎘、六價鉻、類金屬砷等有毒物質,共計致使公共財產損失170萬余元。這起跨省傾倒生活垃圾案件最早引發關注源自媒體報道,接著,無錫市惠山區政府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令人唏噓的是,4名不法人員造成如此大的損失,非法獲利僅10.9萬元。
近日,經過長達1年時間、3次開庭審理,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上海垃圾傾倒無錫案”作出一審宣判,4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媒體曝光引起政府重視
警方立案偵查抓獲多人
時間倒流至2015年5月25日,江蘇當地媒體記者通過環保部華東檢測中心向無錫市惠山區環保局通報,有外來船只在錫溧運河無錫洛社直湖港段河岸非法傾倒垃圾。次日,當涉案船只再次向直湖港段河岸??繒r,被記者發現并曝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隨后,無錫市委、市政府要求徹查此事。
2015年6月11日下午,無錫市惠山區環保局將此情況口頭通報無錫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該支隊召開緊急聯席會議,并安排警力會同相關部門至現場調查處理,對傾倒垃圾現場進行勘驗并取樣送檢,對現場推土人員進行調查問話,會同無錫海事部門將已被常州海事局扣押的4條涉案船只押運回無錫,并了解具體情況。
2015年6月14日,環保部門確認,傾倒面積約200平方米,垃圾稱重測算2400余噸,初步估算處置費用約80萬元,可能涉嫌犯罪,遂將案件移送無錫市公安局。
當日,無錫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并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陸續抓獲犯罪嫌疑人徐某強、徐某、崔某榮、須某法等14名犯罪嫌疑人。經查,涉案犯罪嫌疑人對傾倒垃圾的不法事實供認不諱。
生活垃圾從上海運來
1噸垃圾處置費48元
據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起,被告人徐某強以上海呈迪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與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訂立合同,在上海市軍工路2號碼頭從事垃圾承運和處置工作。2013年起,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與被告人徐某強口頭約定,由被告人徐某強承運、處理部分生活垃圾。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某強在自身無運輸處置生活垃圾資質的情況下,為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運輸、處置生活垃圾4萬余噸,處置價格為每噸人民幣48元至78元不等,在相互結算的報表中,將生活垃圾記為“分類垃圾”等名目以逃避檢查。
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強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沒有運輸、處置生活垃圾資質,且將生活垃圾運至外地卸掉掩埋的情況下,仍將2920噸生活垃圾以每噸70元的價格交由被告人徐某及其船隊運輸處置,獲利兩萬余元。
2015年3月至5月,被告人徐某明知自身無運輸、處置生活垃圾資質,仍從被告人徐某強等人處承接生活垃圾,通過被告人崔某榮尋找卸點,以每噸30元左右的價格將生活垃圾交由黃興林等人運輸至卸點,并以每噸30元的價格交由被告人崔某榮卸載并就地填埋。
2015年5月至被查獲,徐某船隊實際傾倒在無錫洛社直湖港地塊共4船生活垃圾,總計1670噸,另有4船生活垃圾未卸載即被海事部門查獲。
2015年5月,被告人崔某榮通過被告人須某法找到無錫市惠山區洛社鎮華圻村紅湖新村直湖港千步水上加油站東邊空地的“卸點”(生活垃圾填埋場所),收取被告人徐某及黃煜千每噸30元至40元不等的費用后,由被告人崔某榮聯系挖機、推土機,建造簡易碼頭,協助上述人員將6船生活垃圾傾倒在上述空地地塊,然后用建筑垃圾、泥土等進行掩蓋。被告人崔某榮以每船1500元的價格支付給被告人須某法9000元。
2015年7月,無錫市惠山區政府有關部門對傾倒的生活垃圾進行了應急處置。直湖港生活垃圾僅岸上部分處置費用達101萬余元,實際處置固體廢棄物3341噸,滲濾液728噸。2015年12月處理剩余滲濾液及生活垃圾,處理費用15萬余元。傾倒未遂的4船垃圾處置費用為56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強、徐某、崔某榮、須某法違反國家規定,共同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辯護人建議適用緩刑
法院判處被告人實刑
2015年11月4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公訴至錫山區人民法院后,該案曾于2016年1月21日、5月6日先后兩次開庭審理,12月2日的庭審是第三次開庭審理,審理時限長達一年。
法庭上,被告人徐某強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環境污染的發生,系徐某強主觀過失,可予從輕處罰,且其家屬愿意承擔垃圾處置費,建議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徐某、崔某榮、須某法的辯護人同樣認為,3人的犯罪情節較輕,并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希望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強于2013年7月間,借上海呈迪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與上海市楊浦區綠化與市容管理局高其福(另案處理)等人合謀,以處置“分類垃圾”為名,簽訂生活垃圾承運和處置合同,以每噸48元至78元不等且明顯低于市場處置的價格,從該局取得生活垃圾的處置經營權,并從事垃圾承運和處置工作。
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強為了取得上海市楊浦區綠化與市容管理局的信任,繼續在碼頭經營處置垃圾,并獲取非法利益,還積極尋找垃圾“卸點”。得知被告人徐某有生活垃圾“卸點”后,在明知被告人徐某無運輸、處置生活垃圾資質的情況下,徐某強將該碼頭部分生活垃圾以每噸70元的價格交由徐某處置。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徐某等人將6船生活垃圾運至無錫市惠山區洛社華圻村直湖港地段。5月13日晚,被告人徐某與黃某等人先后將運輸的4船垃圾進行填埋。被告人徐某將船上生活垃圾處置結束后,又與黃某返回上海,從黃埔大橋邵某鵬(另案處理)環衛碼頭運輸兩船生活垃圾(計1026.35噸)至無錫市惠山區洛社華圻村直湖港地段“卸點”欲進行填埋處理,因被當地群眾發覺而未傾倒,此后該兩船生活垃圾運至常州市武進區,被海事部門查獲。而由樊某運輸的兩船生活垃圾(計690.74噸)也因被發現而未傾倒。
另查明,2015年5月下旬,由黃某、“小韓”負責運輸的生活垃圾運輸船,途經無錫市惠山區洛社華圻村直湖港地段,發現徐某等人在該處傾倒生活垃圾,在黃某以向110舉報相威脅等情況下,經被告人崔某榮、須某法同意,將兩船生活垃圾(計730噸)也在該處進行填埋。
綜上,被告人徐某強非法處置生活垃圾六船計2360.34噸,實際處置4船計1670噸,另有兩船計690.74噸未遂,非法獲利兩萬余元;被告人徐某非法處置生活垃圾8船計3387.09噸,實際處置4船計1670噸,另有4船計1717.09噸未遂,非法獲利3萬余元;被告人崔某榮、須某法實際處置生活垃圾6船計2400噸,被告人崔某榮非法獲利5萬余元;被告人須某法非法獲利9000元。
案發后,無錫市惠山區環境保護局委托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固體廢物及滲濾液進行了檢測,經檢測該固體廢物中含重金屬鉛、鎘、六價鉻、類金屬砷;滲濾液中含重金屬鉻。
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須某法主動到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洛社派出所投案,并主動供述了其不法事實。被告人徐某強、徐某、崔某榮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徐某強家屬為其退出了違法所得兩萬元,并主動繳納環境損害修復款18萬元。
最終,法院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強、徐某、崔某榮、須某法有期徒刑1年6個月、1年9個月、1年8個月、1年6個月,并分別處以罰金5萬元、6萬元、6萬元、5萬元。
環境污染案件連年“井噴”
鑒定難認定難成最大障礙
據該案承辦檢察官、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檢察官余景軍介紹,近年來,該院提起公訴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呈井噴式增長,每年升幅超過100%。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大幅上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以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加大打擊力度、形成打擊合力密不可分。
“這起跨省傾倒生活垃圾案件,最早是經新聞媒體連續報道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由于錫山區檢察院是江蘇省檢察院指定的集中辦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檢察院,所以獲悉案情后,我們院立即聯合惠山區檢察院抽調偵監、公訴人員提前介入此案。無錫市檢察院也指派專人全程跟蹤、督導案件的偵破進展情況。”余景軍告訴記者。
據了解,污染環境案件的一個共性是,具有高度復合性和專業技術性。那么,在辦理污染環境案件中,檢察機關存在哪些困難和挑戰呢?
余景軍表示,在辦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時,環保部門和司法機關面臨的最大障礙是鑒定難、認定難。鑒定難是因為鑒定機構較少,鑒定周期長、收費高,一次約為10萬元。這與有限的辦案時限和辦案經費形成矛盾,影響了案件辦理的實效。
“認定難,是因為環保案件形態多樣,現有法律法規面對紛繁復雜的具體案件時,顯現出一定的局限性。就宣判的這起案件而言,在法律適用問題上,我們專門邀請了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員召開研討會,就入罪標準的法律適用問題形成了共識。”余景軍說。
該案承辦法官姚堅表示,污染環境案件專業性比較強,所以審理的時間周期比較長。對于污染物的監測問題,因為尚無統一標準,控辯雙方的看法往往不一致。而對損失的評估結算問題,由于污染物易揮發,環境有自凈能力,因此一旦處理不及時,會難以取證,所以建議出臺統一的監測標準。
另外,《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無錫市錫山區法院現已受理2015年發生在該市的另外一起跨省傾倒垃圾案。據檢察機關指控,該起案件的10名被告人將2.5萬噸生活垃圾傾倒在無錫市錫山區一濕地公園內,共需花費環境修復費用近1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