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2日晚,張某的妻子將她被耿某強奸一事告訴了丈夫。次日早上,張某便去找耿某。后在順義區某鎮發現耿某后,張某當即報警。在隨后的追趕過程中,他持磚頭砸對方,看到耿某翻越柵欄,又撿起磚頭向其腰部砸去。兩人后撕扯起來,其間耿某逃脫,最終被警察抓住。
經鑒定,耿某腰部所受損傷屬輕傷一級,頭、面、眼部、左肘及腰背部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張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當日,張某配合民警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去年8月4日,張某被刑事傳喚,同日被取保候審。
法院認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鑒于張某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系自首,且被害人對于案發具有過錯,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最終,張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耿某因強奸罪被判刑3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