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12時許,有市民報案稱,自己在蘭州市馬拉松公園上班時,發現蘆葦叢中有一藍色提包,將提包打開后,里面竟然裝有尸塊。公安人員接報后,根據提包上的DNA比對確定尸體系胡某某,隨后對胡某某周邊人的偵查,鎖定作案人楊某并將其抓獲。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與被害人胡某某于2015年10月通過網絡交友相識并交往。同年10月21日16時許,在位于蘭州市城關區井兒街27號的楊某家中,胡某某懷疑有異性給楊某送衣服,兩人因此發生爭吵,期間,楊某扼頸將胡某某殺害。而后,被告人楊某持菜刀等將胡的尸體肢解、分包,并于11月4日凌晨,用自行車將尸體運至蘭州市城關區馬拉松文化主題公園拋入蘆葦叢中后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胡某某死因系頸部受外力作用導致的機械性窒息死亡,另查明,楊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屬造成了經濟損失,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38302元,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楊某親屬主動代為賠償經濟損失。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論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楊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其家屬代賠經濟損失,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并限制減刑,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