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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信息被冒用 男子被判"故意傷害罪"獲刑

來源:南方都市報編輯:大洋2016-11-28 1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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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工作的董王勇老家是山西運城。11月14日,董王勇父親給他打了個電話,告訴他當地縣司法局來家里找人,說他“被判刑一年,緩刑兩年,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去報到”。

  電話這一頭的董王勇完全不知所措,“我還以為是騙子”。董王勇自稱,自己并沒有犯過事,不可能被判刑。董王勇父親將電話交給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向董王勇進一步說明了情況。董王勇說,“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告訴我被判了緩刑,一直沒有去報到,說再不去要執行強制收監。”

  董王勇至今回想起來,仍覺得匪夷所思。他告訴南都記者,他和家里人從來沒有收到過判決書。深圳龍華警方稱,會盡快查明真實情況,追查真正的嫌疑人,警方核實之后,會消除影響。

  上著班 竟真的被判刑了

  董王勇在朋友的公司上班,從來沒想過會出這種事。為了驗證老家司法局到底有沒有這個工作人員,董王勇請同學幫忙去問了一下,確實有其人。董王勇這才意識到,自己真的被判刑了。

  老家司法局工作人員將深圳寶安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緩刑罪犯告知書》通過微信發給董王勇。董王勇發現,判決書上的姓名、身份證號、戶籍地址與自己的完全一致。

  這份輕刑快審專用的刑事判決書上有三個被告,分別是王某某、周某某及董王勇。指控意見一欄寫道,公訴機關根據深寶檢刑訴[2016]50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兩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認罪。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有自首的從輕情節,三被告人均有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其諒解的酌情從輕情節。最終,董王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緩刑罪犯告知書上明確,董王勇須在2016年10月9日前(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派出所或者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報到。如果緩刑罪犯有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脫離監管三個月以上等情形,經公安機關證實,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決刑罰。

  從告知書上規定的截止時間報到,到11月14日司法局上門找人,已經過去一個多月。董王勇的父親多次打電話過問,“家里人不知道怎么回事,我爸一直催我回家”。

  當事人:從未丟過身份證

  此外,這份告知書上有三個手機號碼,一個在“董王勇”簽字的后面,一個是擔保人謝祝妃的電話,一個是董王勇自己的手機號碼。南都記者撥打那兩個陌生手機,前一個提示“號碼已過期”。

  謝祝妃告訴南都記者,她在一家娛樂場所工作,有人在他們那兒打架受傷,“負責人叫我去做擔保,說沒事的,就這樣。”謝祝妃稱,自己并不認識董王勇。

  11月14日的下午,董王勇通過緩刑罪犯告知書上的號碼,聯系上謝祝妃。本來毫無頭緒的董王勇,從謝祝妃口中得知是深圳龍華新區油松派出所辦的案。

  11月16日,董王勇去了油松派出所。董王勇說:“后來一查,他們系統里調出來一張照片,冒用我身份的那個人的照片。那個人和我完全不像,再不認識的人也能一眼認出來不是同一個人。”陪董王勇一起去派出所的朋友說:“誰來看都不像一個人,特別是頭發,王勇有點禿頂。”

  第二天,董王勇再次去了油松派出所,民警給他做了筆錄、錄入指紋等。

  董王勇稱沒有丟過身份證,“如果那個人有身份證,肯定是假的,派出所為什么沒有查出來是假的?如果那個人沒有身份證,派出所怎么辦案的?不能有個人報了我的信息,就認為是我。”

  警方:盡快查明真實情況

  出了這個事情之后,董王勇自稱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一來是家人擔心,二來是自己也擔心刷身份證會有麻煩,“我刷了身份證,有可能就直接被抓了,這算怎么回事。”他希望能盡快撤銷案件,消除影響。

  11月21日上午,董王勇再次來到油松派出所找負責此案的蔡姓民警了解處理情況。董王勇表達了自己的擔憂,蔡姓民警告訴他,別人冒用了他的身份,那個人又違法了,聲稱兩人長相差不多。

  蔡姓民警稱,案件還沒有撤銷,董王勇有案底。在派出所,那位蔡姓民警當場給寶安法院打了電話,將自己和一位黃姓法官的電話留給了董王勇,表態說“法院有什么要求,我們就配合,盡快把你這個撤銷掉”。

  從油松派出所出來后,董王勇根據蔡姓民警提供的黃姓法官的電話打過去。黃姓法官告訴董王勇案件里的那個人冒充了他的身份,“但這個判決書已經生效了,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把這個判決書撤銷掉”。

  電話中,董王勇問會不會對自己的出行產生影響,黃姓法官稱沒什么影響,但前提條件是公安機關未把他放在網上追逃。黃姓法官說,“我們按照公安的這個材料,當事人也到庭了,我也問了他叫什么名字,他說叫董王勇。蔡警官也告訴我了,確實是冒用了你的身份。”

  黃姓法官稱,已經和董王勇當地的司法局溝通過,將董王勇的材料退回,材料已經在路上,“他們那邊不會追你的,判決書撤銷掉就行了,跟你應該沒什么關系了。”

  11月23日,南都記者發函至寶安檢察院、寶安法院采訪。目前,寶安檢察院稱,公安和法院都在調查核實,等調查有結果之后再回復。寶安法院則表示在等警方回復,未正式回應。

  龍華警方表示,董王勇此前已去過派出所,派出所給他做了筆錄,把他反映的情況提交上去。龍華警方透露,這是一宗故意傷害案件,當時嫌疑人拿著董王勇的身份證來投案自首,當時照片上兩個人頗為相似,并且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和警方調查的一致。

  龍華警方稱,會盡快查明真實情況,追查真正的嫌疑人,警方核實之后,會消除影響。龍華警方也坦承,他們的工作應該更細致。此外,龍華警方還提示,個人身份信息要妥善保管好,以免產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一旦身份信息被泄露、被冒用,及時向警方反映。

  追問

  1辦案民警如何驗證犯罪嫌疑人身份?

  董王勇稱,他的身份證一直沒有丟過。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示了身份證,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必然是假的,如果沒有出示身份證,那警方是怎么核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金卡(深圳)律師事務所張興彬律師表示,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那么,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警方通知的是何人或哪個單位?有無再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

  2 公檢法辦案人員為何未發現問題?

  張興彬律師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身份核實,公檢法均有相關規定?!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最高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法院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龍華警方證實,犯罪嫌疑人是投案自首。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今天,個人信息泄露嚴重,一些人的身份證號、房產、銀行卡號、手機號碼等信息被當作商品售賣,投案自首的嫌疑人如果事先有準備,記住一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買張身份證不是不可能。

  3 緩刑罪犯告知書上“保證人”是誰寫的?

  老家司法局的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給董王勇發來了緩刑罪犯告知書,除了打印的文字之外,告知書的下方還有手寫的“保證人謝祝妃”六個字和138、137、134開頭三個手機號碼。

  張興彬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判緩刑不需要保證人,“他自己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就可以了。他不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才需要擔保人,等候審理的階段才需要。緩刑已經是一種刑罰了,不需要擔保人,正是因為他不具備社會危險性,才判緩刑。機打文字之外的手寫文字,明顯不符合規定。”

  4 給當事人造成的負面影響如何消除?

  此前,蔡姓民警告訴他,案件沒有撤銷,還有案底。寶安法院的黃法官表示,撤銷需要幾個月的時間。除了工作、生活,也對董王勇的名譽造成了一定影響,而且在這幾個月內,董王勇實際上還是“戴罪之身”。

  張興彬律師稱,當事人可要求撤銷案件,并在當事人名譽受損的范圍內在媒體上公開致歉,還可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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