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7日晚11時許,和朋友吃完飯的張先生一個人回租住地甘家寨休息,走到白沙路與科技四路丁字路口時,醉倒在地。此時,26歲的無業男子何某正好路過,發現張先生醉倒在路邊,已失去意識,便趁機將其隨身攜帶的財物偷走,其中包括錢包一個,蘋果6Plus手機一部,豐田汽車鑰匙一把,現金150余元。后來,何某將盜竊所得手機銷贓到沙井村一手機店,得贓款800元。清醒后,張先生覺得沒必要,就沒有報警。
可讓張先生沒想到的是,偷走車鑰匙的何某卻一直在尋找他的豐田車,結果還真讓何某找到了。10月16日晚,何某在甘家寨一帶轉悠,“順便想再試試”,他一邊走一邊按車鑰匙。“走到科技三路東口一個公交站牌時,一輛黑色的豐田轎車燈閃了一下,我又反復按了幾次,確實就是這輛車。”看周圍沒有人注意,何某上車把車開走,停在了科技六路木塔寺公園門口的輔道邊,因為天氣不冷,沒有住處的何某晚上就一直在附近路邊睡覺。
10月17日早上發現車不見了,張先生以為車被拖走了,聯系了交警等部門,并沒查到,這時想起了一個多月前車鑰匙丟失的事,于是報案。10月20日晚,他發現自己的車在科技六路有違法記錄,趕緊到那一帶尋找,結果真的在木塔寺公園門口發現了車,車里還睡著一個陌生男子。隨后,何某被警方抓獲,據其交代,他原本打算把車開回河南老家,回老家前準備四處弄點錢。
西安市雁塔區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盜竊罪,近日批準逮捕何某。
>>相關法律規定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是權利的具體內容,是指權利的作用或實現的方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華商報記者寧軍 通訊員王艷文
案例2
沙場占用15畝農田 男子被判緩刑
租賃沙場23畝進行洗沙、堆沙,其中基本農田達15畝,嚴重毀壞耕地種植條件。近日,沙場租賃者因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獲刑10個月,緩刑1年。臨潼區檢察院指控稱,2014年9月30日,賀某以每年35萬元價格租賃臨潼區某沙場,在該沙場內進行洗沙、堆沙牟利。后又租賃該沙場旁一奶牛場8畝地排放泥水,經營至2015年3月被查處。經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認定,沙場占地23畝,其中基本農田15畝,廢棄魚塘地8畝。土地復墾整理工程量大,屬對耕地種植條件的嚴重程度毀壞。隨后,賀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用于挖沙、堆沙,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賀某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近日一審判處賀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罰金5000元。
>>相關法律規定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根據全國人大的相關解釋,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濕地等,只要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都可以構成本罪。
華商報記者寧軍
案例3
偽造轉賬成功截圖連騙仨手機
網上售賣手機,見面看到轉賬成功的截圖后,賣主將手機交付給買主,然而,事后才發現轉賬成功的截圖竟然是偽造的!
為詐騙錢財,呂某與李某事先預謀商量詐騙手段:先從網上尋找出賣手機的賣主,由一人同賣主聯系,約定見面地點后,謊稱由其朋友以網絡支付方式向賣主的銀行卡匯款,另一人在獲得賣主姓名賬號等信息后偽造轉賬成功的截圖發給賣主,使賣主信以為真,交付手機,同伙在拿到手機后逃離。以這樣的方式,兩人先后詐騙王某等三人價值分別為4616元、6788元、2782元手機各一部。
近日,經蓮湖區檢察院公訴,蓮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相關法律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因刑法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通常認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華商報記者 寧軍 通訊員 贠朝輝 殷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