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子是奈曼某單位的臨時工,平日在單位住宿,晚上經常到單位附近的村廣場去玩。2016年7月上旬,剛子從廣場回單位的途中,路過楊玲家時見其家中燈亮,遂起歹意,侵入楊玲家中后欲行不軌。不料楊玲奮起反抗并大聲呼救,被及時趕回家中的楊玲丈夫發現制止,剛子的強奸行為未能得逞,并將其扭送公安機關。
據剛子交代,他在2015年夏季偶然遇見跳完廣場舞回家的楊玲后,就對她產生了好感,也曾要強行與之發生關系,但也未能如愿。
奈曼旗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剛子違背婦女意志,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二次,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以強奸(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剛子提起公訴。(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