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的張銀安,從未認罪。
他堅持,自己沒有開車撞人,不是殺人兇手。
他原本是退伍軍人,解放牌卡車司機。1992年,河南禹州境內發生的一起卡車撞人致死事故,令他命運發生轉折——1995年,河南省禹州市法院認定張銀安為肇事司機,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喊冤20余年后,2016年,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復查此案發現,“肇事車輛”案發時正扣在交管所,目擊者也不能確定張銀安為肇事司機,于是提出抗訴。今年3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禹州市人民法院再審此案。
如今,原本健康挺拔的張銀安視力受損,還跛著一只腳,寄居在女婿家。“家境在村里數一數二”的張家也早就敗落。
已經古稀的張銀安,仍在等待著“公正的判決”。
目擊者:肇事車為45-04578
張銀安:我的車不可能在現場
“我的車事發時在交管所扣著,人也沒去過禹州,憑什么因為一個小孩兒模糊記憶中的車號就認定我是兇手?”張銀安覺得自己冤。
1992年11月5號,張銀安正在駐馬店象山水泥廠上班,禹州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交警找到了他。“這車平時是你在開嗎?”一個交警指著停放在院里一輛牌照號為45-04578的解放車問。得到肯定的答復后,交警把張銀安押到警車里。
張銀安懵了,問:“我沒犯法為啥抓我咧?”
在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審訊期間,他才知道了緣由。
1992年10月29日,一輛貨車在河南許昌的禹州市順店鎮西袁莊路口公路,將騎自行車向西行的順店鎮黨寨村十三歲少年賈小偉(化名)撞傷,肇事人下車將男孩抱到車上,駕車逃跑,男孩在路上死亡,肇事人遂將尸體丟棄在郟縣。
在場目擊者被害人的姐姐賈小佳(化名)稱,撞傷弟弟的是一輛車號為04578的新解放車,事發時,她正帶著弟弟過馬路。
另一目擊證人劉新安稱,肇事車輛是遂平的解放車。棄尸地郟縣的證人李海翔也表示,見一輛新解放車停放五分鐘后,很多人上前圍觀一個已經身亡的小孩,當時沒有別的車輛經過。
憑借以上證言,警方排查后,將此案嫌疑人鎖定為張銀安。
1992年11月7號開始,張銀安在禹州市拘留所被監視居住8個月。1993年7月8日,因證據不足,“肇事者”張銀安被放了出來,但“肇事車輛”一直扣押在交警大隊,車主楊祟賀、焦得有多次到交警大隊要求歸還車輛,至今沒能要回。
1994年2月5日禹州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名批捕張銀安;2月8日,禹州公安局對張銀安執行逮捕;1995年5月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張銀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費用共計9300元。
20年來,張銀安始終對這一判決不服。他堅持自己沒罪,一個直接的證據是:事發時,他的45-04578解放車,不可能在現場。
判決書:交警未曾扣車
交警:我的證言被改了
20年來,張銀安最大的疑惑是:為何法院不如實采用交警張林閣的證言?
根據許昌市檢察院2016年的抗訴書,1992年10月28日下午,張銀安駕駛“解放”141貨車行駛到確山至駐馬店第一崗樓處,因無牌照、無行車證被民警執勤張林閣查處。10月28日下午6時左右,張銀安將車輛開到交警支隊指定扣車地方扣押。
而正是在車輛被扣押的第二天,事故發生。駐馬店距離事發地禹州近兩百公里。
直到10月31日,在駐馬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后,車輛才被放行,期間,張銀安一直在駐馬店地區辦理解除扣車手續。
抗訴書顯示,該案關鍵證人——駐馬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張林閣證實,他當初曾向禹州公安局做過扣車說明,并說明“暫扣證登記為張保安是由于筆誤,實際是張銀安。”
吊詭的是,1995年的判決書顯示,張林閣稱沒有扣張銀安駕駛的汽車,也沒有開暫扣證。正是這份證詞駁倒了車輛不可能在事發現場的說法。
“我一直都是說(事發時)扣過張銀安的車,至于判決上為什么這樣寫,我也不清楚”,近日,張林閣向“北京時間”(微信號:btime007)表示,他對法院判決書中自己的證言很是不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十三時許,被告人張銀安駕駛駐馬店地區遂平縣珍珠巖廠的“解放”141帶掛汽車,主車號河南45—04578,途徑禹州市順店鎮西袁莊路口公路時,將騎自行車相向而行的順店鎮黨寨村少年賈賈小偉(十四歲)撞傷,后死亡。被告人張銀安棄尸駕車逃跑,后被抓獲。
2014年11月14日,張銀安向許昌檢察院提出申訴,當日河南巡視組進駐許昌,他同時向巡視組舉報冤假錯案。
2016年7月21日,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中采取了張林閣“扣車”的證言,認定事發時,張銀安所駕駛的牌照號為45-04578的解放車被扣在駐馬店交管所。
此外,抗訴書中還提供了駐馬店地區交警隊于明剛的證言及交通管理暫扣證、存根、查車登記表等書證來印證張林閣的證詞。
證人:肇事司機沒胡子
判決:未提證人證言
除了“肇事車輛”有不在現場的證據,經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復查,張銀安本人并無無作案時間。
抗訴書提到,目擊證人李海洋稱,29日下午三點多不到四點,肇事車輛在郟縣塚頭拋尸。而一個正在駐馬店市交警隊接受處理的司機張振喜表示,29日下午5時,和另一人見到張銀安出現在駐馬店市交警隊門口。
車禍的目擊者,被害人的姐姐賈小佳也證實,其辨認后不能確定張銀安是肇事司機。
張銀安回憶,在拘留所被監視居住期間,提審他的禹州交警李新躍曾讓賈小佳指認犯罪嫌疑人,隔著玻璃,他聽見賈說:“這人年老,那個人(肇事者)年輕。而且這個人有胡子,那個人沒有。”
“李新躍一個手拽著我的頭發一個手扯著我的胡子問我,這胡子是貼上去的不是?”張銀安對“北京時間”(微信號:btime007)說到。
據張銀安的兒子張耀洲描述,父親是“比較短的絡腮胡子,一直連到鬢角”。
另一位目擊證人劉新安也否認了劉銀安是肇事司機。張耀洲提供的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最初詢問證人劉新安的筆錄顯示,劉新安否認了在市公安局拘留所院內辨認的那個人是肇事司機。筆錄稱:“這人一臉‘臉面胡子’,肇事司機沒有這么多胡子。”
但禹州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并沒有上述內容。
張銀安:因被騙未上訴
檢察院:原審程序違法
人和車均有不在場證據,卻被定罪。張銀安曾把希望放在上訴上。但是,結果再一次出乎他的意料。
庭審當日,審判長蔣天營在庭上問張銀安是否上訴,張銀安堅定地說:“你就是判我一天我也得上訴,因為根本沒有這一回事!”
庭審大概過了十天后,蔣天營到看守所告訴他被判了三年,問他上不上訴,如果上訴的話就簽個字,否則等到了勞改農場就得申訴了。張銀安視神經受傷看不清,就在蔣天營拿給他的一份文件上簽了名。
“事后我才知道我受騙了,他讓我簽了一份放棄上訴的文件。”張銀安憤憤地告訴“北京時間”(公號:btime007)。
在勞改農場服刑期間,張銀安向許昌市中院申訴,但沒有下文。
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在經過調查后認定:禹州人民法院沒有受理張銀安的上訴請求,導致該案在一審生效,原審程序存在違法行為。
轉機:真兇因被舉報露面?
錯過:警方未予立案
出獄后的張銀安,一直在為自己的清白奔走。四年前,轉機終于出現。
2012年,張銀安接到曾經的代理律師劉富得的電話,對方稱,1992年那起肇事案的真兇被人舉報了。
張耀洲提供的一份禹州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對舉報人楊陸的詢問筆錄顯示,1992年秋天(大概9月至10月份)的一天下午3-4點鐘,楊陸的大哥楊長義和其子楊強駕駛一輛車牌號為河南45—08153的解放CA141帶掛汽車,從周口開車去禹州拉煤,行駛到方山路口時撞傷了一個男孩。當時一個12歲左右的女孩推著自行車,正領著他過馬路。剎住車后,他們把身受重傷的男孩包進駕駛室里用棉被裹著,掉頭駕車逃跑,在回來的路上把男孩扔了。
筆錄中,楊陸稱自己之所以時隔20年后報案是因為大哥楊長義曾拖欠自己七年的工資,妻子去討薪反被楊長義毆打。當年自己要去報案,楊長義又揚言殺他全家,只能作罷。如今他和妻子已經分居,兩個女兒也不認他,所以沒什么可顧忌了。
劉富得告訴“北京時間”(公號:btime007),楊陸到派出所報案后,派出所以沒有查到當年的案件為由不予立案。
楊陸之后找律師咨詢該案件是否超過訴訟期,巧合的是,他找的律師正是當年張銀安的代理律師劉富得。
“北京時間”致電楊陸核實此事,但他表示:“不知道,沒有舉報過。”
并且,根據刑法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楊陸舉報時可能已超過追訴期。
真兇是否伏法或許不重要,據劉富得透露,楊長義去年已經死了,但對張銀安來說,真相仍然至關重要。
影響:家境破敗性情乖戾
期望:案件重審還回清白
“我何嘗不想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些年,張銀安一直背負著“殺人犯”的罪名。他不止一次聽到村民們議論自己“缺德”,“撞了孩子不去救人還拋尸逃跑了”。
1996年6月2日,張銀安被釋放時,他已經由一個健康挺拔的退伍軍人變成了一個視力微弱的跛腳老漢。視力只有0.3、0.5,腳一使勁就疼,已經喪失工作能力。
張銀安稱,自己受審時被打傷了視神經,腿傷也是那時候留下的,“我找拘留所的醫生,他就給我腳上抹了點兒藥,一直就沒好利索。”
出獄后,翻案成了他人生的全部意義。
二十余年間,張銀安父子從未停止洗冤,通過郵寄掛號信、直接遞材料等方式向各級司法及信訪部門反映情況。
由于連年的上訪,張家也早就物是人非,當年在村子里數一數二的家境早已敗落。
兒子媳婦因外出打工,把孫子孫女交張銀安照看。2003年,張去北京上訪,對孫兒疏于照顧,最后,孩子在跌軌上玩耍時被撞身亡。兒媳怪罪公公沒看好孩子,最終演變成不可調和的家庭矛盾。因此,張銀安至今都有家不能回,棲身于湖北女兒女婿家。
張耀洲稱,因為蒙冤多年,原本和氣的父親變得性情乖戾易怒。他沒事做就在女兒家喂喂豬,牲口不通人性很正常,他卻發火把豬打得半死。
好在,在經過檢察院的復查后,今年3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禹州市人民法院再審此案。
“我只希望能夠根據證據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重判這個案子。還我一個清白。”張銀安黯然地說。